Show Girl徵才廣告限女 涉就業歧視僱主恐罰30萬
展場Show Girl常穿着清涼的服裝,以走秀或熱舞的方式,來吸引人潮和拉攏買氣。但如果廠商的徵才啓示上,註明只限女性,甚至還列出容貌、年齡、身材等要求,都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
▲2012資訊展Show Girl資料畫面。(圖/ 記者張一中攝)
招募廣告寫上應徵Show 「Girl」、「女」秘書、洗碗「歐巴桑」和門市「小姐」等,居然是違法行爲?根據《聯合報》報導,一般僱主徵才時,經常會不小心觸法,如果進一步要求長相甜美、身材佳這類的條件,通通都算是就業歧視。
臺北市勞動局科長劉家鴻解釋,主要是基於兩性平等規定,任何工作男女皆可,所以僱主在刊登廣告時,不可以限定性別徵才。他指出,一旦接獲檢舉,就會發函勸導,如果業者規勸後仍然不聽,就可開罰30萬元以上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