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平衡採訪權與隱私權 法律應重訂

新聞自由及新聞採訪自由對社會公益重要性,不言而喻,也受到社會普遍的贊同與支持。所以我國最高法院就新聞自由就有一段精闢入裡的評論:「新聞自由之目的乃是爲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使人民獲得充分資訊,避免社會病象,並監督政府;爲實施民主政治所必要,故新聞自由並非只是保護媒體或新聞從業者個人之自由,而是促進社會正常運作及國家發展之必要手段…。」

外國學者也說:新聞媒體不只是要求表現自由及出版自由對其私人權利的保護,而更同時是協助公衆在一個民主社會行使公民權先決條件的知的權利。

另一方面,隱私權也是社會共同生活及人際親密關係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不可受到不合理的侵犯。只是,一般人在本能上守護自己的隱私,防止他人干擾之餘,常常忘了隱私權也帶有攻擊性。隱私權不是絕對,也會被濫用,隱私權並非完全是防衛性的自我保護,它也可以被用來打擊不受歡迎的媒體及採訪,限制表現及出版自由。更會被政客用來訴諸一般人的同情,來避免大衆的監督。

這就是爲什麼儘管我們在理性的認知上無不瞭解新聞採訪自由的重要,卻可能在心理上忽略對其保護的必要性。根據遠見民調中心的調查新聞記者受大衆信賴的指數一向居於末段國外的調查也印證這種偏見:認爲公衆對新聞媒體的信任日漸降低。當記者質問現任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布萊爾,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爲何不許記者照相錄影,他回答因爲最高法院不願意讓崇高的機關降格到被大衆瞧不起的新聞媒體一般地位論者更認爲整個司法界新聞界懷有偏見。

在此情形下,平衡新聞採訪自由及隱私權面對雙重困難:在一方面,兩種幾乎同樣重要、又同樣應該被珍惜的權利之間的平衡,本來就已經是極端微妙的工作。在另一方面、由於感性能夠左右理性判斷的自然傾向,更使困難倍增。

以近日蘋果憲案而言,面對日新月異的採訪技術,以及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迴應消費者需要的市場壓力,對於難分採訪的人、時、地、物,一網打盡的社維法八九條第二款如此明顯帶有立法瑕疵法律,如果在給予隱私權必要而充分關注的前提之下,卻任由其輕易地由憲法法院把關的機制中溜去,那是很難挽回的不幸。

從國際及各國的實踐中觀察,我國憲法及民法隱私權保護仍極有待發展,如將人格權與採訪自由平衡的重擔委諸違警程序,任由警察機關依其裁量判斷,僅由地院經由不符程序正當而極爲表面的介入,實呈現了我國憲政發展上令人極爲憂心的危機。但是,如果司法院宣告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違憲,社會及立法機關仍有或纔有機會重新訂定一個實質上比較呈現平衡新聞自由及隱私權,程序上合乎正當的法律,則既能保護個人獨處安居的權利,又能經由有效的新聞採訪,免除我們的無知及愚昧,直接同時促進了我國對隱私權及新聞採訪保護的健全。

作者律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