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如何將股東行動主義融入現有規範?
固然有論者主張應該限制獨董單獨召集股東會以免介入公司經營權,似言之有據,卻忽略了股東行動主義的核心問題-「股東會召集權」,這本應由董事會來行使的職權,卻交由獨董行使難免惹議、失焦,應思考我國經營權之爭的公司治理規範架構與行動股東之間如何協調?我國在ACGA亞洲公司治理協會「2020 CG WATCH」評鑑爲第四名,表現相當優異、進步有成,但在「CG rules」和「investers」兩項ACGA仍期待有所發揮,如何將「公司治理2.0」所推動的股東行動主義精神融入現有規範中?值得探究。
累積投票制與全額連記法的抉擇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8條規定,公司董事(獨董)選舉採「累積投票制」,股東可以將「股票權數」乘以「董事應當選人數」所得出的「表決權總數」,集中投給一人或數人,目的在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掌控選舉結果,也讓少數股東能推選出1、2席董事,以監督經營層。
而歐美、香港、新加坡、日韓等國多采「全額連記法」來選舉董事,全額連記法下須將選票數平均投給不同的候選人,「不得」集中選舉一人,即掌握多一張股權者「贏者全拿」,可取得全部的董事席次,51%持股者可贏得全體董事席次,而49%的股東可能全數落選。
然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10年後,卻發現少數股東的選票有被加倍放大、扭曲結果的現象,股東的投票權數相當於直接投票制的數倍,影響到選舉結果和董事會的整體規畫,常發生「反對派」進入董事會後「持續反對」,或者不懂監督、派系對立,破壞了董事會的化學效應,讓股權爭奪戰場拉進了董事會,破壞了資本市場的核心價值;另方面,公司派仍可透過縮小董事會席次等防禦措施,達到掌控董事會的目的,讓原本的制度規劃無法落實。
徵求委託書和發放紀念品的難題
雖然電子投票制實施已久,且投票比例高達六成以上,然而委託書的徵求在經營權爭奪戰中仍佔有相當的比重,且常是經營權勝敗的關鍵;國內目前有30家證券通路商和3家非證券通路商可徵求委託書,與歐美先進國家多透過網路徵求委託書大異其趣,加上外國沒有、我國獨有的紀念品發放,使得公司派可透過通路商和紀念品取得徵求委託書的優勢地位,順利取得較多的委託書,形成不公平的現象。
如果少數股權透過委託書徵求的優勢取得經營權,甚至運用公司的財力、資源強力征求委託書,就有可能發生持股20%的大股東卻搶不過持股5%小股東+委託書的異常現象,擾亂資本市場的合規發展,有礙國際上積極的機構投資人爭取董事席次的機會,降低大型機構投資臺灣的比例。
改選董事會的門檻
與股東行動主義的調和
依據香港、新加坡等證券市場發達地區,上市公司只要持股超過10%或5%以上的股東就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連公司治理排名殿後的中國大陸也規定持股10%以上的股東得單獨或共同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讓多數持股的股東有進入董事會、取得經營權的合理機制。
我國公司法規定,一定持股的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不爲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召集,然除了109年大同公司特殊情況外,主管機關多不會輕易許可;主管機關的否準雖可以維持企業經營的安定性與一致性,卻可能與「誰是大股東、誰決定董事會」的資本市場的核心價值牴觸,須等到董事任期屆滿或是持股過半時纔可能落實,是否讓行動股東裹足不前,值得商議。
機構投資人是否發揮監督功能
我國集中市場法人成交金額比例近五成,外資持股市值也佔近四成,國內、外政府基金、銀行保險投信證券基金等機構投資人對市場及被投資公司影響力至關重要,機構投資人透過對上市公司的有效溝通與監督,有強化公司治理之效。
然以去年股東會爲例,未聞有機構投資人在股東會行使提案權,或提名董事、獨董候選人,也較少看到經營權之爭時揭露明確性、一致性的投票準則,大多透過私下溝通或信函、電子郵件和被投資方溝通;當國際上知名的避險基金在日、韓等國表達支持或反對某議案,例如Elliott Investment Management聯合小股東上街頭反對三星集團兩家子公司不合理的併購價格時,機構投資人如何把握「公平、問責、透明」的原則,發揮「敲警鐘」的角色,值得考驗。
最後,公司經營權之爭乃資本市場「必要的惡」,也是進步的原動力,當主管機關刻正大力推動「公平友善」、「合理有序」的遊戲規則,建立公司治理的底蘊之際,如能再多吸引積極型的機構投資人進場,讓行動股東在符合商業倫理下「有序競爭」,將是所有投資人期盼的榮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