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控警踩腳鐐弄傷他的手 法官看監視器還警清白

鄭姓慣竊偷走商場2個名牌包,1小時後遭中壢警方拘提送辦,事後指控李姓副所長在派出所踩他的腳鐐,造成手腳的戒具連動拉扯,讓他雙手腕挫傷;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未見鄭嫌全身因此被拉緊,認與事實不符,籲知李副所長無罪。

起訴指出,鄭姓慣竊2021年元月初午後在大江購物中心偷走市價近5萬元的萬寶龍公事包,犯後隨即遭中壢警分局青埔所員警拘提並帶回偵訊,爲免鄭嫌脫逃,上手銬、腳鐐,手腳間再加1條腳鐐扣住呈「工」字形,時任李姓副所長不滿鄭嫌堅不吐實,踩着鄭的腳鐐釀戒具拉扯,造成鄭的雙手腕挫傷,桃園地檢署將李副所長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傷害罪起訴。

審理期間,李副所長否認當時是假借職務上的機會故意傷害鄭姓慣竊,並以「當時告訴人鄭姓慣竊腳鐐中間的鐵鏈垂在地板上,我是不小心踩到地上的鐵鏈,並未導致鄭姓慣竊雙手的手腕受傷等語」辯稱。

法官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李副所長確實有踩踏到告訴人雙腳中間的位置,但當時告訴人的四肢、身體等部位,均未有遭拉緊、彎曲或蜷縮的情形出現,因此告訴人證稱,「被告用腳踩鐵鏈,把鐵鏈繃緊,讓我整個身體被拉緊,導致手有傷痕等語」,難認與事實相符。

法官調閱鄭姓慣竊就醫的診斷證明書,發現診斷證明所記載的「雙手麻木」爲告訴人主訴症狀,告訴人未依醫師安排進行手部神經檢查,後續也未回診,不能認定雙手確有受傷,亦不能認定與李副所長踩踏鐵鏈有何相關。

合議庭表示,檢察官偵結意旨所指告訴人鄭姓慣竊因爲被告李副所長的行爲受有雙手手腕挫傷等傷勢,除告訴人的單一指訴外,尚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不能認定被告李副所長犯罪,應諭知李副所長無罪判決。

鄭姓慣竊濫訴,指控中壢分局時任李姓副所長在偵訊時踩他的腳鐐,造成戒具連動拉扯,讓他雙手腕挫傷;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未見鄭嫌全身因此被拉緊,認與事實不符,籲知李副所長無罪。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