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電價管制樣態 罕見國會介入

我國電價審議是由經濟部召集「電價費率審議會」進行審查,這是立法院2015年1月決議通過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修訂,並設置電價費率審議會,2017年1月修正電業法並訂定子法,電價由費率審議會審議電價後,臺電依其決議辦理。

臺電近期蒐集各國管制電價審議模式分析呈現六種樣態,副總兼發言人蔡志孟說,一般電業自由化國家,多由市場機制決定,例如英、德,但在俄烏戰爭後,燃料價格飆漲,英德政府才介入設定漲價上限,確保漲幅在民衆可負擔範圍。

他指出,多數國家主要都由行政機關決定,並加入一定「專家審議」與「透明機制」,在行政部門或電力監管機關中成立委員會,或舉辦公聽會,或進行跨部門協商等作法,透過獨立運作及專業評估,建立電價及各項費率專業審查制度。

另法國、日本、新加坡皆屬自由化和管制並行國家。蔡志孟說,法國是由行政及監管單位兩者共同決定電價。而日本雖開放市場競爭,但一般沒有購電選擇權的小用戶,電價仍受管制。在俄烏戰爭後燃料暴漲,電業欲調漲電價,是由經產省(METI)成立電價費率專家會議審查,納入公開聽證會、公衆意見與相關部門機構意見考量後,才覈准實施。

至於韓國和臺灣一樣,都是國營管制電價國家,韓國電價交由產業通商資源部轄下的電力監管委員會(ERC)審議,再由相關部會協商後公佈實施,就是行政機關決定。臺灣則因維穩物價考量較多,由行政機關再搭配由學者專家、工商與消費者團體代表及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也是行政機關決定電價。

國會直接介入電價審議相當罕見。蔡志孟說,今年4月奈及利亞電力監管局宣佈電價調漲最高達300%,衆議院質疑程序正當性,宣佈暫停調漲,併成立特別委員會,召開價格監管公開聽證會,調查與確定政府電價調漲程序合法性及合理性。惟奈國國會介入屬檢視程序,非實質介入。

立法院3日表決通過將電業法49條修正逕付二讀,未來電價審議會決議,「應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實施」。倘若修法代表立院對電價方案取得「同意權」,外界擔憂,恐將開全球電價審議制度先例,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