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僅」國定假日要加倍工資 初四、初五都不算

內政部所定的春節國定假日僅有除夕(1/21)、初一(1 /22)、初二(1/23)及初三(1/24)。(報系資料照)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紀念日、節日等應休假,如要使勞工出勤則需加倍發給工資,其實內政部所定的春節國定假日僅有除夕(1/21)、初一(1 /22)、初二(1/23)及初三(1/24),與人事行政總處公佈的公務人員10天春節年假規定有所不同,如果資方未與勞方協調挪移休假日等,代表初四或初五出勤的勞工不一定要給付雙倍工資或挪移後的休息日工資。

勞基法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除豫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且工資應加倍發給,才能讓勞工出勤。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紀念日僅有除夕、初一、初二及初三,其他若勞工要比照公務人員則初四、初五及初六分別爲補假及彈性放假,性質各有不同,因此要使勞工出勤要注意依出勤日的不同、給付不同的加班費,若低於勞基法所定加班費水準,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

但黃維琛說,過年期間經常因人流較多,許多餐飲業等會聘用一日工讀生等,此時沒有調移的問題,則至少應給付雙倍時薪工資(今年爲每小時352元),而初四及初五則因不屬於國定假日因此依法毋需給付雙倍工資,但此時不好招募勞工,僱主也可開出較高薪資吸引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