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遇發薪日 勞動部籲僱主提前給付

春節連假期間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勞動部呼籲僱主儘量在連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或至少按原定的日期,準時發薪,才符合法令規定。(報系資料照)

過年薪水提早發!今年農曆除夕爲2月9日及春節(2月10日至12日)爲《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春節連假期間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勞動部呼籲僱主儘量在連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或至少按原定的日期,準時發薪,才符合法令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給付日由勞僱雙方約定,但依勞動部訂定「勞僱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則規範工資給付日的合理範圍,如僱用勞工人數如在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去年底應在次月10日前給付薪資,249人以下企業今年則要在次月10日前給付。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曾有勞工申訴提及公司發薪日往往要在放假後纔給付,過年時無錢可用、年關難過,因此呼籲事業單位可在連續國定假日前給付工資,或辦理預約撥薪的作業,即使假日,仍可如期入帳,而採現金方式給薪的事業單位,也應提前發放薪資,如未能提前發放,至遲亦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給付,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黃維琛說,今天已發放公文予各大工商團體,盼轉知各會員照顧勞工,如果僱主如未依約發薪的情形,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