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重磅發佈!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發聲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規定》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行爲,明確中介機構的執業規範和收費原則,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監管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關係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

“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等問題。”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表示,我國現行會計法、證券法等法律對中介機構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配合實施財務造假等行爲規定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但是對具體收費行爲的監管尚缺乏相應規範,出臺《規定》,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爲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規定》明確了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收費原則,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對各類中介機構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同時,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不得以審計結果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規定律師事務所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並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指出,《規定》立足於規範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爲,推動行業收費標準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收費行爲。《規定》提出的具體要求,是對中介機構收費行爲的進一步規範,目的是防止相關收費行爲影響其客觀公正執業,有利於形成公平、規範的市場秩序。實踐中,絕大部分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能夠規範收費,對於少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收費行爲,中介機構與發行人應當及時改正,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機率,並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範效應,然而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包括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

“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爲,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迴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指出。

《規定》明確,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施行前政府已經給予的獎勵,不予追回。

《規定》還對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作了規定,一是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二是要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資質的從業人員,建立有效的利益衝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爲,不得協助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四是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市場人士:並不改變投行目前“保薦+承銷”收費模式

《規定》明確區分了投行業務保薦費用與承銷費用,要求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從事承銷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中金公司相關負責人指出,這並不改變投行目前“保薦+承銷”收費模式,而是着眼於收費的合理性、規範性,避免不當行爲,因此預計《規定》不會對投行目前規範化的業務開展與收費行爲造成不利影響。

“《規定》明確要求保薦業務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與上市結果‘脫鉤’,嚴格禁止獲取上市獎勵費等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爲,有利於進一步增強投行獨立性,規範服務行爲,壓實“看門人”職責,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上述中金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有利於推動投行正確看待功能性和盈利性關係,將功能性放在首位;促使市場化的收費行爲更加透明和規範,避免投行因自身利益考慮損害執業的獨立、客觀性,防止結果導向下的趨利性執業行爲;在“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的模式下,投行保薦業務各環節的權責利更加匹配,推動投行在盡調環節投入更多資源。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指出,中介機構收費應當嚴格遵循市場化原則,基於中介機構的工作量、所需投入資源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既不能納入影響中介機構獨立性的因素,又應當能夠涵蓋中介機構履行職責的必要成本並有適當收益。中介服務合理定價,有助於中介機構的可持續發展,保護市場的長遠健康。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表示,各部門將加強信息溝通與協調配合,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爲加強監管,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機構規範收費行爲。加大對相關業務收費情況的執法檢查力度,發現存在違反《規定》的相關情形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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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伊嵐

校對:楊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