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陸66旅上尉輪值戰情官不見了?擅離職守遭送辦 下場出爐
海陸66旅上尉輪值戰情官不見了?擅離職守遭送辦,下場出爐。(軍聞社提供)
海軍陸戰隊陸戰66旅後勤科項姓上尉後勤官,去年10月28日輪值後勤戰情官,未獲覈准即「擅離職守」返回後勤科辦公,直至翌日上午纔回到戰情室交接,遭66旅函送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依法偵辦。桃園地院審理,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據判決書指出,項男爲海軍陸戰隊陸戰66旅後勤科上尉後勤官,去年10月28日上午8時許至翌(29)日上午8時許,輪值該旅後勤戰情官,期間應於「戰情室」留守輪值,負責掌握部隊演訓、調動、軍紀安全、明日重大工作管制等重點要項,針對各狀況即時掌握時效向上傳報、立即反應及對隸屬下級單位處置指導等。
怎料,項男卻於28日晚間11時30分許,未經權責長官核可,離開戰情室至該旅後勤科辦公室作業,直到29日上午8時許,才返回戰情室與接值人員進行交接。案經66旅函送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報告偵辦,桃園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簡易判刑。
法官審酌項男爲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於擔任後勤戰情官期間擅離勤務所在地,所爲影響軍隊紀律及戰情傳遞等,自屬不該,應予非難。
法官考量項男無前科,僅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併爲促其記取教訓,知曉遵守法律,避免再犯,命其接受1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使藉此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而於日後謹慎行事。最終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1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