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開羅宣言》與臺灣(吳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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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百年如寄,歷史事件又何嘗不是如此?在近代臺灣史之中,有二項關鍵性的合約,決定了臺灣的命運。其一是,1895年的《馬關條約》,日本打敗了中國,清廷被迫簽定中日合約,割讓臺灣由日本殖民。從此,臺灣與中國分離51年,直到1945年二戰結束,再重回中國的懷抱。
其二是1943年,也是於二戰期間,在埃及首都開羅,由中、美、英三國領袖,蔣中正、羅斯福與邱吉爾所召開的開羅會議。會後決議要求日本在戰後,必須將臺灣歸還給中華民國。
距今八十年前的1943年11月底,也就是二戰的後半期,同盟國三大領袖,風塵僕僕,飛抵開羅召開了爲期五天的會議,史稱「開羅會議」。這場戰時的三巨頭會議,在會後12月1日所發佈的《開羅宣言》,竟然也對臺灣戰後與未來產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影響力。《開羅宣言》之所以爲臺灣的命運,帶來如此關鍵的結果,主要原因是,該宣言中,明白宣示日本在戰後,必須將臺灣歸還給中華民國。
綜觀《開羅宣言》全文雖僅短短三百餘字,但其對後來國東亞秩序影響之巨大,當時不但讓中國政府正式躍居世界強國之林。其後的影響力道至今仍然餘波盪漾,甚至牽動中國與臺灣近百年的命運,促成兩岸分散的中國人再度結合,彼此成爲生命共同體。根據政大教授劉維開的分析,就中華民國而言,究其開羅會議的內涵,具有三層意義:
首先,開羅會議是中國自鴉片戰爭後,第一次以平等地位參與國際事務的會議,同時也是中國國家領導人第一次參與的國際高峰會議。如同蔣中正所言:「他在開羅逗留七天,乃餘登外交舞臺第一步也。其間,以政治之收穫爲第一,軍事次之,經濟又次之,然皆能獲得相當成就,自信日後更有優美之效果也。」
其次,開羅會議正式確定中國的大國地位。在中、美、英三國領袖參與的開羅會議,以及隨後由美、英、蘇三國領袖參與的德黑蘭會議,共同確立中、美、英、蘇爲當時世界四大強國。
最後,開羅會議最重要的成就是三國領袖於會後發表的《開羅宣言》,結束1931年九一八事變以來,日本在中國東北建立的僞政權,而且收復中國自1895年《馬關條約》失去的臺灣、澎湖,在政治上獲得重大的成就。《開羅宣言》的歷史意義與法律效力
老蔣總統曾說:「東三省與臺灣、澎湖島爲已經失去五十年或十二年以上之領土,而能獲得美、英共同聲明歸還我國……此何等大事,何等提案,何等希望,而今竟能發表於三國共同聲明之中,實爲中外古今所未曾有之外交成功也。」這也正是自937年全面抗戰發生以來,中國軍民浴血奮戰獲取之重大成就。
緊跟着《開羅宣言》之後,二戰期間又有二條國際條約,乃接續《開羅宣言》的內容而來。其一是1945年7月,波茨坦會議對於《開羅宣言》之內容再予確認,明白宣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同年8月14日,盟國對日本本土投擲了二顆原子彈後,日本政府決定接受《波茨坦公告》,於15日,裕仁天皇發佈《終戰詔書》,正式宣佈無條件投降。
綜觀上述所分析,由於盟國從《開羅宣言》起,就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從而延續到《波茨坦公告》,再到日本宣佈無條件《波茨坦公告》的《日本降伏文書》,已成爲「三位一體」。其中的因果關係不言自證,即日本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宣佈無條件投降,同時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宣示的「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波茨坦公告》引用《開羅宣言》,已足夠說明《開羅宣言》,就具板上釘釘的國際法效力。
對日抗戰勝利後,依照《開羅宣言》,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十月二十五日,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典禮在臺北舉行,臺灣、澎湖正式迴歸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政府開始有效行使對臺灣、澎湖的主權,至此確定,實是着無庸議。
不過在1949年後,國民黨在國共戰爭失利,被迫退守臺灣後,《開羅宣言》遭受了部份人士刻意的操弄和挑釁。其一,來自美國內部的外交人士。例如美國著名的圍堵理論專家喬治肯楠(George F. Kennan),在1949年就曾建議美國政府,可以暫時單方面管轄臺灣,理由是隨後所發生的諸多事實,已導致了《開羅宣言》所有的假設無效。而且根據美國在太平洋以及臺灣居民的利益,美國的介入是有其必要的。
其二,至今,仍然有人不斷強調《開羅宣言》只是一種會後的新聞公告,也無盟國的簽字,所以它不具備國際法的效用。所以中華民國政府收復臺灣的法律依據,自然也就不存在了。臺灣主權的歸屬也就未定了,臺灣也成爲了無主的島嶼。
但若根據上述《開羅宣言》之後,盟國對於《開羅宣言》的承認與重視,以及肯楠利用在臺的中央政府違背《開羅宣言》,圖謀出兵臺灣等觀察,臺灣主權在戰後主權,依法必須歸還中華民國,即可知有心人士聲稱《開羅宣言》不具國際法效用,根本就是昧於歷史事實,不足採信,好事者更可以休矣!(作者爲嘉義大學應用歷史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