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容積率新規:實施城市更新的項目,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可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12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佈《關於優化建設項目容積率及相關指標計算規則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施行後成交的出讓項目、取得劃撥決定書的劃撥項目以及新立項的改建和擴建項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文件明確,本通知適用於杭州市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建築建設項目。本通知所指的容積率是指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計入容積率計算的總建築面積與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鄰近高速、高架、鐵路、航空航道沿線,以及規劃有特殊要求的居住建築,在規劃條件中明確需採用封閉式陽臺的,陽臺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容積率。
同時,在項目用地範圍內配建,建成後移交電力部門的變配電房、開閉所,不納入容積率計算。除詳細規劃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外,地塊內其他按規範要求配建、建成後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的社區、養老、托育、衛生、文體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實施城市更新的項目,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可不納入容積率計算。對於在滿足自身配建要求的基礎上,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其設置位置應對外開放且具備便捷的公共可達條件,給予不超過建成後無償移交相關部門管理部分3倍的建築面積作爲獎勵。
文件還要求,位於用地範圍內,設置在室外一層、無圍護結構、頂蓋寬度不大於3米的開放式風雨連廊,不納入容積率計算,同時不計算建築密度。無圍護架構的非機動車坡道和機動車坡道的輕質結構車庫出入口頂棚不納入容積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