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超市老闆被判刑!這件事不能幹,賺再多也不行!

收購香菸賺差價?獲利不成反獲“刑”

面對來路不明的香菸,是利益至上,還是積極舉報呢?

這不,總有商家貪圖利益用低價回收盜竊得來的香菸,轉身再以市場價進行銷售,從中賺取不少差價,殊不知這種行爲已經觸犯法律。

案情回顧

谷某在湖南省張家界市桑植縣城經營一家小超市,做點菸酒小買賣。2022年某日深夜,手裡拿着20多條香菸的嶽某(已判刑)來到谷某所經營的小賣部門前,試圖將盜竊來的香菸變現。

嶽某

“老闆,你這兒回收香菸不?”

“只要是真煙,我這裡都收。”

谷某

嶽某

“我手頭上有20幾條,你收下,價格都好商量。”

“你這些煙都是從哪兒來的?”

谷某

嶽某

“是我一個親戚的,別人送給他的。

於是乎,谷某便以6800元的價格收購嶽某手中的香菸,再放到自己經營的店鋪裡進行零包販賣,從而獲利上千元。

嚐到“甜頭”後的二人便一發不可收拾。之後的半年時間裡,嶽某將盜竊得來的1400餘條香菸全部販賣給谷某,在此過程中,谷某明知嶽某所得香菸來路不明,仍先後向其收購香菸25次,收購金額累計34萬餘元,從中獲利數萬元。

“我懷疑過他的香菸是偷來的,但沒有深究,他賣煙很少討價還價、品種也多,所以我的利潤空間就比較大,慢慢就忽略了香菸的來源。我願意積極退贓,認罪認罰,希望司法機關對我寬大處理。”案發後,谷某主動向偵查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從其家中搜查出尚未出售的香菸255條。

判決結果

該案系桑植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嶽某盜竊案中,發現谷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予以立案監督。桑植縣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後,於2024年10月8日向桑植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0月28日,谷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以案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菸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而谷某從非法渠道收購香菸,不僅違反了菸草專賣法規,也觸犯了刑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谷某和嶽某的行爲正是對這一法律條文的生動詮釋。

溫馨提醒

在此,我們呼籲廣大店主,要增強法律意識,遵守法律法規,面對來源可疑、價格異常低廉等可能涉及違法犯罪行爲的商品,要保持警惕,不要貪圖利益而成爲犯罪分子的“幫兇”或者銷售贓物的“工具”,否則一不小心就可能觸犯法律,面臨刑事處罰。同時,也希望社會各界能夠共同努力,營造一個公平、正義、法治的市場環境。

來源:桑植縣人民檢察院 作者:譚林、宋雙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