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狼師偷拍女童如廁 檢求處重刑
花蓮縣某國小林姓男代課老師去年8月至9月間,陸續躲在校內廁所內以手機偷拍29位女童如廁影像55次,花蓮地檢署15日全案偵查終結,除依法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圖爲地檢署。(羅亦晽攝)
花蓮某國小林姓男代課老師去年8月至9月間,尾隨29名女童並用手機偷拍如廁影像55次,接獲家長反映不但未通報校方,還刪除手機裡的檔案,偵訊時更辯稱只是去廁所巡視、維持秩序,沒有拍到影像等。花蓮地檢署認爲林爲人師表應保護兒童,卻利用職務犯罪,15日依法提起公訴,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林男去年擔任花蓮某國小5年級導師,8月28日起至同年9月12日趁暑期返校和開學後上課日,每天頻繁到校內某大樓4樓男女共用友善廁所,拿手機透過廁所隔間擋板下方縫隙偷拍女童如廁。
1名家長曾2度請林男通報學校女兒遭偷拍,卻未依規定通報,僅提醒同學上廁所應結伴同行,還以怕引發學生恐慌、會加強巡察廁所等理由搪塞,並刪除手機內偷拍影像。
全案經女童家長向學校通報,由檢察官王凱玲展開偵辦,昨偵查終結。檢方指出,林男事後雖主動交付刪除檔案的作案手機,卻陳報錯誤租屋處地址,拘提到案大致坦承犯行,偵查中及接受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訪談時,仗着犯案手機已無法回覆、還原影像,辯稱自己只是去上廁所、巡視掃具或維持秩序、想偷拍但有剋制住、雖有偷拍但沒有成功拍到等語。
檢方認爲,林男爲人師表應保護兒童,卻利用擔任老師機會犯罪,且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昨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既遂及未遂罪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既遂及未遂罪嫌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