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合肥老太去鄰居水橋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兒索賠50萬,判了

“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人的一生短暫也漫長,常言道:花開堪折直須折,莫待無花空折枝。白駒過隙,對極易流逝的事物自當應珍惜。但其實,在享受人生之前,我們首先需要愛護好自己的生命。倘若人已不在,又何談欣賞人生風景呢?

而合肥一村落中,前來洗菜的劉奶奶便因不慎從鄰居家搭建的水橋上跌入湖中,失去了生命。此事過後,劉奶奶的家屬將水塘承辦人王先生,水橋修建者林先生,以及當時在水塘邊割草的林先生母親同時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對此,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劉奶奶今年年過60歲,身體素質依舊很不錯,她的女兒已成家結婚,婚姻幸福美滿。雖然孩子已經在城市安家,但劉奶奶已經習慣了村落的生活,拒絕了和孩子提出一起生活的要求,自己留在家鄉種菜割草,自給自足。

在家門口有一個範圍較大的水塘,村裡在前幾年將其承包給了回來建設家鄉的王先生。在拿到承包權後,王先生將其用於養殖魚蝦,開辦水產生意。

在水塘旁居住着幾處人家,其中就包括林先生和劉奶奶。因水塘距離近,用水方便,這幾戶人家有時便會來到水塘旁邊洗菜,王先生爲處理好和村民之間的關係,對此也表示了默許。

爲了方便自家洗菜用水,林先生獨自出資購置了幾塊預製板在水塘邊處建立了一個簡陋的水橋,平日裡蹲在上面處理事物。

這天劉奶奶在自家的菜園裡採摘完菜後,邊走邊用手抖落上面掉落的泥土。正巧碰到迎面走來的林先生。兩人本來就是鄰居,關係相處得也不錯,在互相寒暄幾句後,劉奶奶提出在林先生搭建的水橋上洗菜。

聽到要求的林先生自然是滿口答應,他轉身對着正在水塘邊割草的已經85歲的母親耳邊交代了幾句家裡的事宜後,便起身離開了。

林先生走後,劉奶奶小心翼翼邁着步伐來到水橋上。因爲林先生先前在此地用過水,水橋上並不乾燥,就在劉奶奶蹲下身將菜放進水裡時,因爲重心靠前,她的身體也微微顫動起來。只聽到“啊”地一聲,劉奶奶控制不住身體,徑直向水塘中倒去。

劉奶奶在水中撲棱了幾下,她想向不遠處割草的林母求救,然而因爲年齡過大,林母的視力聽力都出現了極大的問題,並沒有聽到劉奶奶的求救聲。此時周圍也沒有人路過,劉奶奶的呼叫聲越來越小,身體慢慢沉入水塘中。

等被人打撈上來時,劉奶奶早已失去了呼吸。而她的女兒得知此消息後,認爲自己的母親是在林先生所搭建的水橋上死亡的,而水橋的承包方爲王先生,二者應對旁邊過往來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她認爲林母當時距離水塘不遠,卻對自己母親的呼救不聞不問,以致劉奶奶耽誤了最佳的救助死亡,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而林先生卻表示很委屈,自己獨自出資建立的水橋,只是出於鄰居之間相互幫助的行爲才允許劉奶奶上去使用,怎麼出了事情還要自己來擔負責任?

幾方多次就後續賠償事宜進行協商,未果後劉奶奶的女兒便將這三方都告上法院,索要賠償。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王先生自村中接過水塘承包權後,屬於水塘的實際控制者。雖然法律規定生產經營者應對場所內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是王先生從事的產業爲水產養殖,其行爲本身不具有危險性,也未對劉奶奶造成實際損害。劉奶奶並不屬於其生產經營場所內的成員,無法要求王先生對其死亡擔負責任。

而李母本身已經85歲了,可以推定其視力與聽力都有衰退的現象,且其並沒有特定職位或先行行爲導致她對劉奶奶負有救助義務,不能將她作爲責任的承擔方。

在本案中,李先生私自使用預製板搭建水橋,由於設施簡陋,他應當預見水橋上可能會發生危險。同時,劉奶奶年紀已大,在借用水橋時李先生應當對其後續的使用盡到安全提醒的義務,但李先生並未作出相關聲明,也沒有在水橋旁設立警示牌等告示,應當對劉奶奶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

同時,個人應當對自身安全負擔最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劉奶奶精神正常,有自主的控制能力和正常的思考能力,應當能夠預見水橋洗菜可能會發生的危險。因其自身行爲導致掉入水塘死亡,劉奶奶自身應擔負其死亡的最大的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判處劉奶奶一方承擔90%的責任,而李先生承擔10%的責任。

結語

生命熱烈而絢爛,不同的年齡段都可以看到不同的風景。在學校中,我們經常能夠聽老師講起珍愛生命,遠離存在危險的種種事項;在社會中,國家宣傳部門也會就生活中可能發生的危險給予市民驚醒,保證公民的安全。

然而。不管外界如何警示,我們自己纔是對自身最瞭解的人,應當對自我的生命安全負起責任。若是不顧阻攔、一意孤行,或是不思不考、憑心做事,都極有可能給自身帶來極大的風險。只有健康的身體才能夠欣賞到最美的事物,珍惜生命,珍愛自己。

(《回顧 合肥老太去鄰居水橋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兒索賠50萬,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