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溪邊洗腳溺亡,父母向鎮政府等4家單位索賠38萬,判決來了!
(原標題:17歲少年溪邊洗腳溺亡,父母向鎮政府等4家單位索賠38萬,判決來了!)
2019年7月16日晚上,麗水一名17歲的中專生小沈穿着拖鞋與同學去一條正在修建的綠道散步。見綠道周圍設有保護圍欄,兩人翻了進去。
綠道旁是一條小溪。小沈臨時起意去溪邊洗腳,因水位上漲,不慎落入溪中溺亡。
小沈父母認爲,綠道建設有安全隱患才讓他們失去了孩子,將當地鎮政府、某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某環境建設有限公司、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38萬餘元。
作爲綠道的施工方,某環境建設有限公司答辯稱:已在施工現場設置了明顯標誌並採取了安全措施,沈某的死亡與其施工行爲不存在因果關係。沈某即將成年,根據其年齡、受教育程度和社會經驗,應當能認知到當天在溪邊洗腳的危險性。
作爲綠道的配套工程施工方,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答辯稱:事發時尚未進場施工,不存在過錯。且施工現場外圍已設立保護圍欄,沈某跨越圍欄強行進入綠道,因而自身具有過錯。沈某死亡的地點不在公司施工範圍內,也並非因被告公司的建築設施致其死亡,因而被告公司與沈某的死亡不具因果關係。
綠道建設的發包方,某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答辯稱:沈某因溪邊洗腳而溺亡與被告公司的發包行爲無因果關係,原告主張侵權不成立。被告公司的發包行爲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且發包方對項目設施沒有監管義務。沈某應當預見到在晚上進入尚未開放並處於雨汛期的河道具有較大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