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農地免遺產稅 須符合五要件才能享優惠

親屬過世時,若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同時符合五項要件,就能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圖爲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屬過世時,若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同時符合五項要件,就能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中若有農業用地要適用免稅優惠,應同時滿足五項條件,分別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該農地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是農用」、「取得農業部核發農地農用證明」、「農地自繼承後五年內仍作農用」,並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

國稅局指出,實務上民衆最常出現疏漏,就是被調查發現農地未作農業使用。納稅人可能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未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直到國稅局覈定遺產稅後,才備妥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是原本雖有列報農地扣除額,卻未檢附農業部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後才申請證明書補上。

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取得的農用證明書,若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才由農業部核發,國稅局還須查明農地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爲農用。

一旦被發現當時農地沒有作農用,而是作其他用途,甚至有商業營利行爲(如夜市等),在子女繼承後才整地恢復農用,就與遺贈稅法規定不符,無法適用農業用地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若已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並經國稅局覈定,繼承人往後五年內仍應繼續作爲農用。

若在列管期間未繼續農用而移作他用,國稅局將發函通知限期恢復,若逾期仍未恢復,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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