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起訴威馬竊取技術案終審,判決威馬賠償6.4億元

吉利汽車起訴威馬汽車竊取商業機密和技術侵權案件終於劃上句號。

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衆號今日發佈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近日審結了吉利汽車與威馬汽車之間因大量員工“跳槽”引發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威馬汽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約6.4億餘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同時,該案判決在停止侵害技術秘密民事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內容、範圍,以及拒絕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等方面,作出了開創性探索。

裁判文書顯示,2016年,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後離職赴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工作,其中30人於2016年離職後即入職。2018年,吉利控股集團發現威馬集團、威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爲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信息(下稱“涉案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且威馬集團、威馬汽車製造溫州有限公司、威馬智慧出行公司、威馬新能源汽車銷售(上海)有限公司沒有任何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在短期內即推出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涉嫌侵害吉利控股集團、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吉利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馬方停止侵害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21億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威馬溫州公司侵害了吉利方涉案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秘密,酌定威馬溫州公司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0萬元。

吉利控股集團、吉利研究院和威馬溫州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

判決指出,對於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挖取其他企業人才及技術資源而引發的被訴侵害技術秘密行爲,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更加註意作整體分析和綜合判斷。如果被訴侵權人在明顯短於獨立研發所需合理時間內即生產出與涉案技術秘密相關的產品,而被訴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涉案技術秘密,此時因侵權可能性極大,應當進一步減輕技術秘密權利人對於侵害技術秘密行爲的證明負擔,可以直接推定被訴侵權人實施了侵害權利人技術秘密的行爲。

本案的突出特點在於,吉利下屬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上至總經理、項目研發組組長、技術副總、技術部部長,下至具體從事汽車底盤技術研發的多名曾接觸或者掌握涉案技術秘密的員工,在較短時間內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從原單位集中離職併入職威馬方及其關聯公司,威馬方具有接觸吉利方涉案技術秘密的渠道和機會,且沒有新能源汽車領域的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證據也能夠證明威馬方非法獲取吉利方涉案技術秘密並進行了披露、使用。

綜合以上因素認定,威馬方不但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吉利方全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爲,還實施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爲,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術秘密製造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的行爲。

法院判令威馬方四家公司應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吉利方涉案技術秘密的基礎上,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製造的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產品,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至涉案技術秘密信息已爲公衆知悉之日止;不得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涉案12件實用新型專利,包括不得以不按期足額繳納專利年費和不積極應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等方式惡意放棄專利權;在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內,在人民法院監督或者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見證下,將威馬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和所有在職或者離職員工以及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供應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予以銷燬或者移交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並且通知威馬方四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有員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資關係的關聯公司及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