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六年國內汽車業首例技術秘密糾紛終審落槌:吉利勝訴、威馬判賠6.43億元
財聯社6月15日訊(記者 劉陽)歷時六年、經兩次審理,國內汽車業首例技術秘密糾紛終審落槌。
6月14日晚間,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衆號發佈“(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吉利方勝訴,威馬方敗訴需賠償吉利方6.4億餘元。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在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衆號發佈、一篇題爲“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終審落槌,判賠數額創新高、停止侵害出新招”的文章稱,該案原告索賠額高達21億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約6.4億餘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
長達99頁、約5.7萬字的判決書,詳盡披露了威馬方對吉利方的技術秘密侵害及審理認定過程。
判決書顯示,最高法分析認定:成都高原公司(即,吉利集團關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等近40人在2016年7月前後陸續離職,加入威馬方及其關聯公司,從事包括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研發在內的相關工作。最高法同時分析認定:威馬方顯然具有接觸吉利方涉案技術秘密的渠道和機會;威馬方非法獲取、使用了全部涉案技術 秘密且部分披露了涉案技術秘密;威馬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反駁其對全部涉案技術 秘密構成侵害的事實推定;威馬 EX 系列型號(包括 EX5、EX6、E5)電動汽車均侵害了吉利方涉案技術秘密。
“綜上,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威馬方不僅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吉利方全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爲,還實施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爲,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術秘密製造威馬 EX 系列型號(包括 EX5、EX6、E5)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的行爲。威馬方的行爲已經構成對吉利方涉 案技術秘密的侵害,吉利方有關上訴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決書顯示。
2018年12月,吉利方以威馬方侵害吉利方技術秘密爲由,將威馬方訴上法庭,並提出了21億元的“天價”賠償標的。彼時,有吉利方內部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21億元賠償標的的提出是有依據的”,但並未詳細闡述其依據內容。
“這一案件最大的看點就是吉利方面的索賠金額。目前國內還真沒有這麼高的(索賠)金額。”彼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熊超認爲,如果法院最終按21億元的標的金額判處,那麼對中國司法界來說是一個巨大的里程碑,“這一里程碑的意義在於能夠充分證明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和經濟價值。”
2019年9月17日,這一國內知識產權界訴訟金額最大的商業糾紛案,在上海高院第二法庭進行了不公開審理。2022年9月,上海高院作出一審判決:威馬方需賠償吉利方700萬元,其中包括經濟損失500萬元,和爲制止侵權的各項花費200萬元。此外,一審判決認定威馬方構成對吉利方涉案5套圖紙技術秘密侵害。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法終審判決書披露了吉利方提出“21億元賠償標的”的依據。判決書顯示:吉利方起訴時提出,威馬方已獲融資526億元,按照研發成本佔比4%計算,威馬方因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節省了研發費用,獲利約爲21億元。
在二審中,最高法基於威馬方的侵害事實,對案件懲罰性賠償基數及最終賠償數額進行了計算,並最終認定威馬方應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637596249.6元。此外,最高法認定吉利方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000000元。兩項合計,威馬方最終被判賠約6.43億元。
“該案判決在停止侵害技術秘密民事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內容、範圍,以及拒絕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等方面,作出了開創性探索。”前述“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終審落槌,判賠數額創新高、停止侵害出新招”的文章稱。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起“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的技術秘密糾紛最終落槌,在對促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及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具有長足意義的同時,也令處於破產重整中的威馬汽車的前途更加充滿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