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超標也不得退租”,居然被寫進了租房合同?
消費者權益保護,容不得討價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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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新京報評論員 遲道華 編輯 / 何睿 校對 / 張彥君
▲房屋一旦甲醛超標就不適宜再居住,租客也有以此爲由隨時退租的權利。圖/IC photo
“不得以甲醛超標等居住安全隱患爲由向甲方提出解約或其他要求。”這竟是一份租房合同中的條款。
近日,據浙江電視臺報道,小余姑娘租了一套房子,和中介約定好每個月房租5400元。付了5400元定金之後,中介公司給她發來合同模板,其中就有涉甲醛這一條。
對此,中介業務員稱,這個房源價格爲限時特惠價,甲醛這個問題不包含(解約條件)。目前,小余表示會再找中介公司協商退還定金,也把情況反映給了餘杭區住建部門。
近年來,房屋租賃市場上,因甲醛超標問題引發的糾紛不少,但像這樣把甲醛問題剔除出解約退租條件之列的還真是少見。因爲,這不僅是對租客身體健康的漠視,也已公然違法。
房屋甲醛超標,會引起呼吸道、胃腸道、精神等諸多方面的不適,可能會出現諸如頭暈、頭痛、流淚等不適狀況,甚至引發意識模糊。因此,房屋一旦甲醛超標就不適宜再居住,租客也有以此爲由退租的權利。
《民法典》明確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據此,中介業務員發給小余的合同中,涉甲醛一項顯然是無效條款。無論小余是否簽署,都不能以此約束其應有的退租權利。正如律師所言,這個條款相當於侵犯另一方的基礎權益了,應該算是“霸王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制定這項條款的原因是“房源價格爲限時特惠價”,也就是因爲房屋出租價格便宜,所以就要約束承租人的退租行爲。
這就像某些商家的打折商品無法退換一樣,聽起來似乎有些道理,畢竟消費者得了“便宜”,理應付出點“代價”。但消費者權益保護,容不得這般討價還價。
這種行爲的背後,反映的是商家的一種精緻利己思維。但凡稍有讓利,就得想方設法在消費者權益上打折扣。
殊不知,一些商品的低價售賣,本是商家自身的營銷策略,或者出於資金週轉的需求,或者商品本身存在尺碼不全、外觀受損等影響銷售的問題。
具體到此次出租的房屋,究竟爲何有“特惠價”,不得而知,但這是租賃方自願推出的,也是其促銷的方式。租賃方顯然不能以此爲由,限制承租人正常權利的行使。
而且,需要明確的是,消費者權利保護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並非商家自己定個“霸王條款”,就可以落地執行了。哪怕交易雙方達成協議,也需以不違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爲前提。
就在今年8月1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也公佈了一起典型案例。一高校畢業生租到“甲醛房”後經常流鼻血,後自掏腰包兩次檢測甲醛,結果均顯示超標,最終法院判決住房租賃公司返還其房屋租金、服務費、房屋甲醛檢測費合計7119.67元。
這也表明,若出租“甲醛房”,對房屋租賃公司而言,從一開始就埋下了違約的雷。
此次,“甲醛超標不得解約”,這種把健康風險拋給租客,甚至想通過霸王條款給租客維權設置障礙的做法,損人不利己。通過媒體曝光,涉事房屋租賃中介也將因此面臨市場評價下降的後果,其業務開展必然受到影響。
這對任何一家房屋租賃公司都是警醒,涉及承租人身體健康安全的事,不能打馬虎眼,也不能有僥倖心理,更需守住法律紅線。
值班編輯 李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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