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到甲醛超標的“串串房”怎麼辦?
原標題:看似精緻實則“有毒”(引題)
租到甲醛超標的“串串房”怎麼辦?(主題)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 孫蔚
有些看似裝修精美、傢俱嶄新、價格低廉的出租房,卻有可能是隱藏着甲醛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串串房”。如何避免租到“串串房”?如果不慎租到了這種房子,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近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串串房”的房屋租賃糾紛,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中介公司向租戶退還押金及合同解除後的剩餘租金。
租到甲醛超標房,中介公司拒退押金
北京消費者何女士通過愛居公司看中一套一居室房屋,該房屋地理位置優越、裝修風格精美,且月租金比市面上同等面積的房屋便宜。於是,她決定租下這套房屋,並與愛居公司簽訂了《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5200元,押金5200元,每季度支付。簽約當天,何女士就將3個月租金及押金支付給了愛居公司,隨後搬入該房屋居住。入住半個月後,何女士時常感到頭痛、呼吸道過敏不適。經與愛居公司溝通後,何女士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內空氣質量進行鑑定,結果顯示甲醛、苯、總揮發有機化合物含量不符合標準。何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全額租金,並搬離了該房屋。愛居公司拒絕了何女士全額退款的要求,認爲消費者是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僅同意退還剩餘租金。雙方協商未果,何女士將愛居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已解除,愛居公司返還房屋租金1.56萬元、押金5200元,共計2.08萬元。
愛居公司辯稱,不認可何女士主張的甲醛超標鑑定結論,公司請專業機構重新進行了鑑定,報告結果顯示是合格的。何女士提前解約的行爲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扣除押金作爲違約金,僅同意退還何女士預交的剩餘2個月租金。
出租房有害物質超標,中介公司違約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何女士和愛居公司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相應義務。根據合同約定,愛居公司應當交付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根據何女士提交的檢測報告,愛居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室內空氣中甲醛、苯、總揮發有機化合物不符合標準,不符合正常居住條件,愛居公司已構成違約,何女士有權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愛居公司主張何女士構成違約於法無據,應退還押金5200元。
關於何女士主張愛居公司退還全額租金,法院經審理認爲,合同解除後的剩餘租金,愛居公司應予退還,愛居公司對此不持異議。就合同履行期內的租金,雖然涉案房屋內空氣不合格,但涉案房屋仍具有一定使用價值,何女士在合同存續期間仍獲得部分居住使用利益,故愛居公司對上述期間的已付租金僅負部分返還義務,返還金額由法院綜合考慮室內空氣質量不合格程度、何女士實際遭受的損害後果、居住時間長短、何女士的年齡及健康狀況等因素酌情判定爲2000元。最終,法院判決何女士與愛居公司之間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愛居公司退還押金5200元、租金1.24萬元,共計1.76萬元。
●法官提醒
簽訂合同時,可對空氣質量等進行明確約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楊晴表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何女士提交的檢測報告結論不被中介公司認可。本案中,何女士提交的檢測報告雖系其自行委託,但檢測機構具有相應資質,且愛居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次檢測程序、方法、依據等存在瑕疵等其他足以推翻該檢測報告的相反證據。愛居公司再次委託鑑定時,何女士已搬出涉案房屋,被鑑定對象的客觀條件已發生變化,鑑定結果的準確性無法保證,因此法院對何女士提交的檢測報告予以採信。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愛居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室內空氣中甲醛、苯、總揮發有機化合物不符合標準,不符合正常居住條件,愛居公司已構成違約,何女士有權依法解除租賃合同,並向愛居公司主張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楊晴提醒消費者在租房時要擦亮眼睛,遇到裝修、傢俱嶄新,價格卻低於正常標準的房屋要提高警惕,可以使用空氣質量檢測儀、試劑盒等工具,在租房前進行測試。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可以對房屋空氣質量等事項及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如果不小心租到了有害物質超標的房屋,出租人因未交付符合居住條件的房屋構成違約,承租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承租人要注意保存好證據,必要時可委託專業鑑定機構對房屋空氣質量進行鑑定,以便維權。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