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臺主放按摩棒 店主違反《兒少權法》罰2萬確定
臺主在夾娃娃機內擺放成人商品,廖姓店主被認爲也有過失,遭罰2萬元確定。(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廖姓男子在臺北市開設夾娃娃機店,被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獲有機臺擺設情趣用品,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挨罰2萬元。廖男不服提告,一審認定他未採取防護措施,確有過失,判他敗訴;他再上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北市府商業處去年1月查獲廖男經營的夾娃娃機店,有機臺擺設按摩棒、「TENGA EGG」自慰杯等情趣用品,依違反《兒少權法》裁處2萬元罰鍰。廖男提告主張,自己沒有負責機臺,而是出租給臺主們各自經營,他無法干涉每個人的經營方式,應針對臺主處罰。
一審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在所有人可自由進出的夾娃娃機店擺放情趣用品,確實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就算廖男沒有直接經營機臺,但身爲店主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原處分無違誤,判廖男敗訴。
廖男上訴後再度強調,北市府從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違規機臺是他所經營,他雖爲營業場所負責人,但不代表場所內所有事件都是他做的,他也沒有公權力可調查;另北市府指控他違反的《兒少權法》第91條,只有針對行爲人,未釐清行爲人前不應對他開罰。
二審北高行認爲,廖男的上訴理由只是重申他在一審的主張,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有何適用法規錯誤或違背法令的情形,故認定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