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名律師之子遭老師「巴頭」 判學校國賠5萬元

嘉義地院判決律師家長之子被老師巴頭,國賠5萬元。(本報資料照)

嘉義某知名律師的兒子驚爆遭學校老師巴頭、午休時間要求學生搬桌椅在走廊罰寫,家長控訴霸凌,學校第2次開考績會後對該名教師懲處,家長提訴國賠,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學校賠償5萬元。律師家長表示,將補足20萬元捐給家扶中心。校方則俟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

律師家長主張,該老師因爲學童上課不專心,用手拍學童頭至少1次、拍手臂至少2次,有同學目睹,使學童感到不堪,已侵害學童人格權。

老師不只1次安排學童於午休時間,將課桌椅搬到走廊,獨自在走廊罰寫作業,反覆實施「標記性」管教,讓學童有被孤立於同儕的標籤化效果,傷及自尊心。

老師還line家長建議帶孩子去看心理醫生,又告訴學生若不能遵守校規就請轉到他校。

老師抗辯指出,建議看心理醫生是與家長的私人對話,不涉及貶抑學童;輕拍學童的頭、手是提醒他且避免引起其他人注意,並非處罰;學童不睡午覺又要趕寫功課,才安排他到走廊,以免影響班上安寧,沒有霸凌、不當管教。

法官審理認爲,老師拍頭、手,安排在走廊獨處有「標籤化」效果,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合理原則,屬不當管教,侵害原告人格權,其他與家長通訊內容、轉校等屬合理管教措施;判決國賠5萬元。

律師家長表示,尊重判決,他不會上訴,待判決確定後將補足20萬元捐家扶中心,小孩經此事件,身心及學習都受影響,已轉校,由專輔老師引導已逐漸走出不當管教的陰影,學業有進步。

校方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要上訴,學校持續宣導勿有校園霸凌、不當管教。

此案校方第1次開考績會認爲老師不涉及霸凌,律師家長不服提出申訴,校方開第2次考績會均委聘教育部列冊專家委員,評議結果逆轉,認爲老師不當管教,校方懲處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