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首件國審酒駕撞死人 判3年6月
嘉義首件國民法官法審理的酒駕撞死人案,由審判長張志偉(中)、法官鄭諺霓(左)、陳盈螢(右)與6位國民法官審理,26日宣判張男3年6月徒刑。(廖素慧攝)
張姓男子去年1月在嘉義縣酒駕撞死機車女騎士,是嘉義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審理案,評議過程仿效日本作法,用掉上百張「便利貼」,檢方認爲張男要負主要肇責,應從重量刑,但辯方律師主張張男自首、與被害人家屬已和解,爭取緩刑,一審26日宣判張男3年6月徒刑。可上訴。
2023年1月19日下午2時許,張男在嘉義縣東石鄉東石村魚市場旁蚵寮內,與友人喝了5瓶玻璃裝啤酒後,晚上7時駕駛自用小客車返家,途經龍港村縣道166線4K處,追撞前方機車,鄭姓女騎士彈飛撞擊張男自小客擋風玻璃,送醫不治,張男酒測值達每公升0.89毫克。
此案由審判長張志偉、法官鄭諺霓、陳盈螢及6位國民法官開庭審理,26日審結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張男3年6月徒刑。
此案檢方、辯方主要爭點是張男是否符合自首、刑法59條量刑減輕的條件而得以減刑?能否宣告緩刑?
張志偉指出,張男雖然一度否認犯行,但後來在案發現場向警方坦承犯行,被認爲符合自首條件,得審酌減刑,但張男酒後不聽友人勸阻執意酒駕,不堪憫恕,不適用刑法59條,不酌予減刑。
此外,張男雖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給付賠償金,但據被害人家屬陳述的心情,被認爲不算真正寬恕張男,在兼顧家屬感受、張男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之下,國民法官經數輪評議後,做出3年6月徒刑的量刑。
張志偉說,國民法官評議方式仿效日本裁判員用「便利貼」方式,將評議意見寫在便利貼上。陳盈螢表示,用掉的便利貼相當厚,應該有上百張。
3位法官轉述國民法官們的心路歷程指出,有國民法官深刻體會到法官難爲,法律很難、判決更難;判案講究證據難度;當法官要頭腦常保清新、內心要有公平正義,吃力不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