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酒駕自撞釀3死 判3年6月
臺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案,24日審理現役軍人酒駕釀3死的重大車禍案件,審判長陳本良(中)說明3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的判決理由。(曹婷婷攝)
臺南地方法院首起國民法官參審案,審理陳姓現役軍人酒駕自撞釀3死案,經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審理,認陳男最後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國民法官考量,陳男直至審理前2周才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認陳態度消極,顧及有3個家庭陷於傷痛,陳又是家庭經濟支柱之一,判3年6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22歲陳姓上兵去年元旦參加廟會活動,飲用含酒精的保力達後駕車搭載戴姓友人及郭姓少年、阮姓少女情侶與蔡姓友人上路,行經北門區臺17線時,失控撞護欄又撞分隔島,造成戴、郭、阮3人身亡。
臺南地院昨天宣判陳姓男子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臺南地院指出,一般酒駕致死案刑度都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民法官並沒有判得較重或較輕。陳男昨到場聽判,得知結果後,臉色沉重,低頭快步離開法庭。
國民法官認爲,陳男案發時是職業軍人,軍中三令五申離營不得酒駕,陳男也知酒駕後果,卻未拒絕飲酒及搭載友人,也無其他不得已非得這樣做的因素,自然應對這個選擇負責。
考量陳無前科,且此案與一般酒駕隨機撞人不同,另,陳男最後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但國民法官考量,從事發後到真正和解經歷1年3個月,所有和解條件都一樣,陳卻直到審理前2周才達成和解,參酌調解過程,陳男悔意及誠意尚有不足,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陳原在軍中擔任駕駛兵,案發後4天遭部隊記過汰除,目前從事廚具安裝工作,國民法官考量其家庭狀況爲中低收入戶,顧及已有3個被害家庭陷於傷痛,陳是家庭經濟支柱之一,希望他入監服刑後,有迴歸社會的可能,判決3年6個月。
審判長陳本良指出,根據此一合審合判經驗,來自不同領域的國民法官,從不同面向思考判斷,這樣的判決相信會更周延,更貼近民衆法律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