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採購爭議救濟制度 桃市府成立「採購申訴審議科」
政府採購約佔國民生產毛額10-15%,桃園市政府的採購,又約佔總預算扣除人事費的三分之二。市府法務局長周春櫻22日於市政會議中指出,桃園升格後,有鑑於政府採購良窳、勢將影響施政及建設品質甚鉅,今(105)年7月起,法務局將成立「採購申訴審議科」、專辦採購爭議處理業務。
周春櫻說,市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據《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成立,由副市長擔任主任委員、秘書長擔任副主任委員、法務局爲幕僚承辦單位,成員依法除三人得由府內成員高級人員派兼之外,其餘均爲外聘的法律、工程技術委員,透過專業、公正的審議,將能爲採購爭議救濟提供公正的判斷。
又爭議處理救濟途徑可概分爲「訂約前涉及招、審、決標及不良廠商停權爭議」及「訂約後發生履約爭議」兩類,分別應循不同救濟途徑進行後續處置,包括第一、在簽訂合約前涉及招、審、決標及不良廠商停權爭議等事項,應先向辦理採購機關提出異議,如有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委員會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如再不服審議結果,則可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如訂約後發生履約爭議,應先由辦理採購機關與廠商協議,如協議不成,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如調解成立,將視同確定判決相同效力。但若調解不成,則可提請仲裁或循民事訴訟裁判。
周局長提及,法務局辦理申訴及調解的特色之一,便是採用「採購申訴與調解業務系統」輔助辦理,提供市府統計分析爭議類型、規劃解決方案,未來可提供各局處參考,防患採購爭議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