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啓臣幹部賄選案 謝志忠提當選無效遭駁回
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去年與市議員謝志忠競選立委,謝主張江的競選團隊3成員涉辦餐會行賄,江知情,提告當選無效,臺中地院審理後駁回。(潘虹恩攝)
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去年與市議員謝志忠競選立委,最終由江當選,不過,江的競選幹部蘇慶雲等3人,涉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被判1年7月至1年10月,謝以此對江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經臺中地院審理,認爲江事前未授意、不知情,駁回謝的訴訟,可上訴。
去年臺中八選區立委由國民黨江啓臣爭取連任,對上民進黨謝志忠,最終由江當選,不過,江的競選團隊成員蘇慶雲、李光國和柯廷蓁等3人於前年11月7日以免費招待餐會的方式,行求復盛裡26名具有投票權的環保志工投票支持江,臺中地院一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求不正利益罪,各判1年10月、1年7月和1年8月,均緩刑5年。
謝志忠主張,蘇慶雲等3人是被告競選團隊成員,且實際參與助選活動,難以相信江對他們的賄選行爲毫不知情,且這是系統性、有組織的賄選行爲,根據情理判斷,蘇等3人不可能未告知江自行策畫;且蘇等人在10月28日即劑畫餐會宴請,可見是競總策畫的競選活動,江也出席餐會,認爲江對3人賄選行爲有授意、知情,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江則主張,根據中檢函文,無證據顯示他違反選罷法未獲起訴,已足以證明;他在餐會當天才臨時接受邀請前往,不知道餐會舉辦狀況,亦不知誰籌辦、費用誰支付,且當時江尚未完成立委選舉登記、未成立競總,無法認定江參與或授意蘇慶雲等3人的行爲,請求法院駁回謝的訴訟。
經臺中地院審理,餐會由蘇和柯聯繫後,由蘇宴請環保志工再約李與吳振嘉等到場,並由李支出餐會費用,原本未邀約江,也未見江參與或協助籌劃,加上現場無競選旗幟、文宣,而江是蘇、李及吳離場後纔到,停留約35分鐘,亦未穿競選背心、未發文宣,沒把現場當成個人造勢場合,認爲江事前未授意、不知情,駁回謝當選無效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