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擬挖路規費加塞車等社會成本 專家提可量化模式
消基會董事暨交通委員會召集人李克聰認爲,管線單位挖路規費加諸「社會成本」的確有其必要性。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爲避免動不動就挖路,臺北市長蔣萬安研議調高常挖路管線單位的規費計算,研擬加入「社會成本」如封路塞車等因素。消基會董事暨交通委員會召集人李克聰認爲,管線單位挖路規費加諸「社會成本」的確有其必要性。
至於如何量化?李克聰建議,社會成本可就挖路前後比較分析,針對沒有挖路前交通流量如何,如果交通量與道路容量比接近一,就代表塞車嚴重,可就交通量與道路容量看看所需多花的時間,乘上一個合理每時間單位的「價值」,就會算出合理的社會成本。
李克聰也認爲,除了交通影響因素,還有施工單位對周遭住宅與店家的影響,也都應該要有合理的社會成本估算,包括影響住戶出入、店家商業等,社會成本評估的確該有一套模式。
李認爲,因爲現在管線單位挖路,常因封路對交通造成很大沖擊,且如只是依現在規費無法加諸社會成本,的確應該要有一個完整估算,這樣施工單位就要去評估,如果要申請挖路會造成很大交通影響要如何降低衝擊,施工單位也會認真去做整體考量。
議員詹爲元也認爲,他上任後的確也發現,管線單位挖掘道路的頻率其實相當頻繁,除了工程需求,還有規費對他們不痛不癢,管線單位想要挖路就挖路,未來若訂定出一個社會成本的級距,會讓管系單位可以去調整工期,並在一起做降低挖路次數,對臺北市的交通、噪音等問題,也都會有顯著幫助,市長這個想法是蠻好的。
議員何孟樺表示,管線單位施工封路的費用收取,擬加上造成的社會成本,她認爲是立意良善,但重點應該在於相關配套如何量化?如何將封路造成的影響量化成收費,這需更謹慎研議,如何量化能達到公平的費用,不是蔣萬安市長一句話,蔣市府必須要考量清楚,將配套做好,否則可能反而造成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