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連警察都被冤!

▲在沒有證據下,被羈押了124天。連警察都被冤!(圖/達志示意圖

文/江元慶

連警察都被冤!

民國101年2月,桃園警方中壢市破獲一個職業賭場,人贓俱獲。不料全案爆發案外案──警方涉嫌收賄縱放人犯員警搜刮賭資。涉案員警多達九人,其中三人還是中壢警分局的刑事小隊長。檢調偵辦後,依貪污、侵佔等罪起訴。

根據起訴書的記載,警方查獲賭場時,對於賭客藏匿賭資視若無睹,待一干賭徒被押回警所製作筆錄時,留在賭場的員警則四處搜刮賭資300多萬元,事後再朋分給廖姓等其他涉案員警。

當天賭場內的情景,一名呂姓賭徒是這麼描述的:

「……一位便服員警叫賭客把賭資交出,並且開始搜身,沒被搜身的賭客就開始把現金藏匿在賭場的角落,我把包包內的180萬元現金藏放在洗衣機四周的角落。……每個賭客都在藏錢,賭場也不大,警察應該看得到大家在藏錢,製作筆錄完我回到現場,大約有找回不到10萬元。」(桃園地方法院卷證文書,101年矚訴字第31號,卷六)

此外,另有朱、蔡等八名賭徒也說出相符證詞。因此,賭徒藏匿賭資被檢察官法官認定確有其事。

檢察官起訴全案有兩個旁證,一是在查獲賭場四個月後,兩名吳姓小隊長的一段對話調查員監聽截獲,談話內容涉及金錢交付;二是其中一名吳姓小隊長拿了100萬元委請妹妹存款,但對於這筆錢的來源,兄妹倆說詞不同。

這兩個跡象,增添了全案不法的想像。但是,這只是「想像」,並不是犯罪的「事實」。是不是事實,必須要靠「證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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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調查後發現,這個案子少了證據,使得部份起訴內容淪於「推論」。甚至,法官還查出檢察官在偵辦時,自己都違反了法律規定

例如,檢察官在偵訊一名王姓證人時,竟然沒有要求他簽名具結。要求證人具結,是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檢察官難道不知道?檢察官如果知道,爲什麼會糊塗至此?

更扯的是,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有權力進行「勘驗」的人,只有檢察官和法官。但是,偵辦此案的檢察官,竟然把一份勘驗筆錄交給書記官去做,而且這份筆錄只有書記官簽名,勘驗的地點則記載是在「書記官辦公室」。

這個案子裡,有多名員警在被控搜刮賭資部份獲判無罪,其中一名廖姓偵查員最是無辜。他只是因爲在查獲賭場時基於職責清點賭資、案發後和警察同事吃頓飯,就被懷疑搜刮賭資、平分贓款

在這個案子裡,警校121期的廖姓偵查員沒有拿到一毛錢贓款;但是,他最後獲得了35萬9600元,這是他的刑事補償金

在沒有證據下,他被羈押了124天。連警察都被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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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元慶,司法記者20多年。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