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機構霸凌虐童 不等改善可直接開罰
近年幼兒園虐童事件頻傳,引發社會關注,甚至成爲政治攻防議題。教育部昨日指出,草案強化幼兒保護規定,並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爲,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教育部表示,爲達防止違法效果,並具體迴應外界反映罰鍰額度過低的意見,草案經整體檢視後,調高兩法的罰鍰額度,並將現行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的規定,修正爲「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
現行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體罰幼兒最高可罰50萬元,並公佈行爲人姓名及機構名稱。修正草案則提高罰鍰上限,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體罰、霸凌、性騷擾,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爲,情節重大者,處行爲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部指出,關於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各類違規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罰鍰從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以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