絞殺少女焚屍 逍遙22年二審輕判

23年前,17歲的林姓少女遭毒打絞死焚屍,兇手逍遙法外多年,後因秘密證人檢舉被查獲,兇手潘子鑑、陳諭詩二審都被判14年半。(本報資料照片)

23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毒打絞死焚屍,兇手逍遙法外多年,去年因秘密證人檢舉,偵破這起多年冷案。一審將兇手潘子鑑、陳諭詩判無期徒刑,二審開庭時林父多次淚求法官將兇手判死,但法官考量此案逾20多年,兇手當時年輕、思慮欠周,逆轉各輕判14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現年42歲的潘子鑑、43歲陳諭詩,及41歲吳男、38歲陳女兩對情侶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因懷疑在檳榔攤工作的林姓少女偷錢,且與吳男搞曖昧,1998年12月6日潘等4人共同毆打併拘禁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將屍體焚燒棄置。22年後,檢警才因秘密檢舉破案。

檢察官痛斥潘等人推諉卸責、泯滅人性,請求法院從重量刑;71歲的死者父親也說,女兒與4人沒有深仇大恨,卻「死得很悽慘」,哭請求法官判死,否則對不起女兒。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將潘男、陳女判處無期徒刑,同案陳姓女共犯,因犯案時未成年由少年法庭審理,潛逃國外的吳男正通緝中。潘及陳否認犯行,且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爲由上訴,死者父親也請檢方提起上訴,求將潘、陳判處死刑。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爲,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且依證人證述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事證明確,潘子鑑辯稱只參與事後棄屍、焚屍行爲,陳諭詩辯稱只目睹部分過程沒有殺人,都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高院考量潘男及陳女只因細故虐殺被害人,手段兇殘、惡性重大,使林父痛失愛女,犯罪結果嚴重;但考量他們殺人時太年輕,思慮欠周,案發至今已20多年的刑罰需要性,改各判有期徒刑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