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光水火焚少女毀容 恐怖情人二審重判8年半
▲許男不滿分手,竟潑去光水焚燒小女友毀容。(圖/當事人臉書)
新北市男子許耀文(20歲),去年12月因不滿未成年17歲李姓女友提分手,竟對她潑去光水後點火,少女瞬間燒成火球,臉部及上身2到3度32%嚴重灼傷,幾乎毀容。許男一審遭判刑9年與拘役90日,案件上訴,高院二審7日改判8年6月與拘役90日,可上訴。
本案一審宣判後,被害少女在臉書上PO文,「你28歲出來,還是美好人生,改個名搬個家,沒人知道你殺人未遂,我26歲呢,疤還在傷還在,該有的皮膚和器官回不來,我的世界再也回不去,從前的美好,而我之後還要繳着稅,養着燒我的你」
兩人交往1年多,李女不堪常遭毆打,在去年12月間提出分手,當時許男就突然現身李女家樓下,恐嚇、毆打、咬傷李女。案發當天是耶誕節,李女在阿姨陪同下,上午到許男住處要帶走兩人共同飼養的寵物刺蝟,李女進入房間後,許男隨即反鎖房門,並將去光水潑向李女頭、臉後點火,李女瞬間成爲火球,送醫急救後撿回一命,但因爲傷勢過重,左右耳部分切除,頭臉、胸部都是燒傷的疤痕,至今仍在復健中心,每天穿着壓力衣,痛苦萬分。
▲李女遭烈火焚身後傷勢嚴重,一度命危。(圖/翻攝自爆料公社粉絲團)
許男當下遭到逮捕,並遭聲押獲准。但他絲毫沒有悔意,在看守所時甚至透過前來探監的朋友傳話,揚言出獄後要殺光李女全家!讓李女家屬非常擔心。
而一審法院今年7月間依照殺人未遂罪,將許男重判有期徒刑9年,另依照恐嚇、傷害等罪,處拘役9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審酌許男只因爲感情問題,一時衝動犯下本案,造成被害人終身痛苦,但高院仍酌減刑度,殺人未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8年6月,此部分仍可上訴。另恐嚇傷害部分維持拘役90日,得易科罰金9萬元,先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