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代理教師轉專任後 得享有職前年資提敘

憲法法庭今就代理教師敘薪案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張凱翔表示代理教師敘薪沒有全國統一標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有違反平等權的問題。聯合報記者王宏舜/攝影

張姓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被採計聲請釋憲。教育部今天指出,代理教師轉任專任教師後,得提敘職前年資,以鼓勵轉專任。職前年資提敘屬地方自治事項,應尊重地方政府教育權限。

張男錄取106學年度新北市立中和高中的代理教師,他具有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先前擔任過2年的代理教師,他認爲應該依教師待遇條例提敘2級,以第22級275薪點敘薪。不過,新北市教育局依相關規定,認定「代理教師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僅以24級245薪點敘薪。

張男不服,申訴、再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張男認爲教師法、教育部相關函釋、新北市教育局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財產權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疑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

根據資料顯示,代理教師是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由於與教育財政有關,原則上由地方縣市政府決定,目前僅臺北市、金門縣有教師證者採計,桃園市、臺中市僅具高中教師證者採計,新北市等多數縣市均不採計。

教育部指出,代理教師起敘的薪級俸點,依學歷資格與專任教師並無不同,已充分保障其生活所需,符合憲法第15條的生存權保障。至於其職前年資提敘,應尊重「立法形成空間」,並留意各地方自治團體的「教育自治權」。

教育部表示,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事項,除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代理教師成爲專任教師後得采計有所規定外,一般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是否採計提敘薪級,依教育基本法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屬於地方自治關於興辦教育事項,應尊重地方政府的教育權限。

教育部指出,代理教師經驗的累積,無法當然等同於專任教師在教育任務上的延續性。代理教師轉任專任教師後,立法者立法保障其轉任專任教師後得職前年資提敘,藉以鼓勵代理教師成爲專任教師。

新北市教育局表示,若代理教師均一致比照專任教師,任教可以採計職前年資,未來可能製造更多「萬年代理教師」,完全不用努力考教甄,但薪資、待遇、福利等權益幾乎與專任教師相同,「我們的孩子,會希望遇到怎麼樣的老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