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狼又犯案 車廂內公然「直射」女大腿
簡姓男子在捷運車廂內以下體磨蹭被害人大腿,遭士林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簡姓男子去年6月在中山捷運站以下體磨蹭被害女子大腿、臀部,被害人下車後發現褲子沾有不明液體,立刻通知站務人員有色狼,簡男被捕後當場認錯道歉,但開庭時辯稱忘記拉鍊有沒有拉上,士林地院審酌,當時車廂內還有空位,簡男故意站在被害女子旁,認定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可上訴。
簡男每月靠着2萬元的退休金過生活,去年6月14日下午5點上車後,見女子獨自1人站在車門旁,他多次以下體碰觸女子左側臀部、大腿上方,意圖性騷擾。
女子說,感覺簡男下半身貼着她,但車廂還有其他空位,不至於壅擠到他必須靠近,直到下車後才發現褲子上沾有不明的白色透明液體,下意識認爲遇到色狼,並立即通知捷運工作人員、警察到場。
簡男被捕後,頻頻向被害女子道歉,但法院開庭,卻說不記得、不知道、不清楚等語,辯稱是因爲要抓杆子不讓自己跌倒,可能有碰到被害人,但自己沒有感覺。
法院認爲,倘若沒有以生殖器碰觸被害女子,理應堅詞否認,不會第一時間承認錯誤,並表示歉意,而且當時車廂內人潮並非密集,還有諸多空間可站立,認定簡男主觀上是出於性騷擾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