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獨立金融機構跨業合作對象 增納期貨及保經業
根據「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現行規定,針對非金控的獨立金融機構,僅開放銀行、信合社、券商及保險公司間,可合作推介保險商品、國內基金及信用卡,及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與股務代理代收件。
對此,期貨公會及保經工會分別透過金融總會金融建言白皮書、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向金融業請益之旅提出建言。爲促進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擴大合作推廣效益,金管會評估後決議參採建議,修正合作推廣規範給予2大鬆綁。
金管會決議將獨立期貨商及保經公司,增納入可申請合作推廣的適用對象,並配合增訂應符合的財、業務及內控健全資格條件。同時,也允許銀行、券商及保險公司可合作推廣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開戶、期貨經紀相關業務代收件,保經公司則可和信託業合作推廣推介保險金信託及代收件。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將盡快發佈函令,讓金融公會配合修訂自律規範,預估作業期程可能需要1~2個月,新制預期最快有望在首季上路施行,粗估將有3家獨立期貨商及32家保經公司可望受惠,但仍須達到相關資格門檻纔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