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抄錯車牌害她揹肇事罪名 張月英苦讀10年法律扭轉獲賠償

婦人張月英遭冤枉肇事逃逸,12年後洗刷清白,控告警察涉嫌湮滅證據。(圖爲資料照/東森新聞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婦人張月英被控於12年前騎機車撞傷老婦人後逃逸,遭法院判刑定讞,張婦繳43萬元易科罰金後,自學苦讀法律,請求法院在審後,從當年的車禍報案單中發現,警察把車牌號碼中的「M」,誤記成「N」,張婦洗刷冤屈後,據此控告當年承辦員警證人涉嫌湮滅證據,但臺北地檢署認爲被告6人都沒有犯罪故意,27日處分不起訴。

2007年9月26日,晚間6時許,一名八旬老婦於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遭機車撞倒在地,肩背受傷,機車騎士逃逸。目擊者隨即報警警方根據報案電話指稱肇,事機車車牌爲「DNX-211」,循線找上張婦。

張婦雖否認犯案,但最終仍遭法院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各判拘役50天、6個月,共易科高達43萬元罰金,張婦無奈繳了罰金後,閉門苦讀法律,8度向法院聲請再審,終於獲高院受理。

再審法官根據當初警方受理報案紀錄單,發現當時報案人陳述肇事車輛車牌爲「DMX-211」,並非張婦騎乘的「DNX-211」,張婦獲得改判無罪確定,拿回罰金。

張婦後來繼續爭取權益,除獲得53萬元刑事補償金外,向警局請求國賠86萬元案則敗訴,刑事部分,張控告當時承辦的陳、楊姓員警和證人等6人,涉嫌湮滅證據,但檢察官認爲他們都只是口語分不清「M」、「N」的差別,並無犯罪故意,因此在27日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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