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搞錯車牌花10年平反 女攤販再向警局求償60萬遭駁
女攤販張月英14年前無端被控騎車在北市公館撞傷人,還肇事逃逸,被判處拘役50天和6月徒刑確定,但她不甘冤屈,苦讀法律,10年內提再審8次,終於翻案獲判無罪確定。張婦不滿10年青春遭虛擲,除聲請刑事補償金53萬多元獲准外,日前以當年承辦的中正二警分局有辦案疏失,訴請國家賠償60萬元,但遭臺北地院駁回。可上訴。
這起烏龍肇逃案發生於2007年9月26日晚間,賣彩券的8旬朱姓老婦在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被機車撞倒,左肩與下背部挫傷,因目擊者報案時誤將車牌號碼「M」說成「N」。警方找上車主,將案發時正在新北市某黃昏市場賣襪子的張婦送辦。
北檢起訴後,一、二審都判張有罪,張被依傷害、肇逃罪判拘役50天和6月徒刑,共易科罰金23萬3000元確定,但是她不服,努力爭清白,憑藉一己之力,10年內8次提起再審,終獲高院再審判決無罪確定,成爲極少數獲平反的冤獄案件,被喻爲司法版的「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至於被撞傷的朱婦,當年曾求償25萬,高院判張應賠4萬8000多元,但張翻案成功後,高院改判免賠。張2017年聲請刑事補償,強調她因這官司虛耗10年青春,一收到傳票就很焦慮,壓力大到每次開庭前都吃鎮定劑。北院以張當年被判拘役50天和6月徒刑,共易科罰金23萬3000元,加倍補償46萬6000元,再加計利息約爲53萬多元。
不過,張的平反之路仍然未停止,她日前以中正二警分局辦案有疏失,向臺北地院提告請求國家賠償60萬元,但北院認爲無理由而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