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沈慶京想具保停押 臺大、部北醫院未提生命急迫抗告遭駁

沈慶京9月13日向法院遞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臺北地院向醫院函詢,本月15日裁定駁回。沈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裁定駁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威京總部集團主席沈慶京涉嫌在京華城案中行賄民衆黨主席柯文哲,8月30日裁定羈押禁見,沈羈押期間多次戒護就醫,辯護人認爲沈不適宜羈押,9月13日向法院遞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臺北地院向醫院函詢,本月15日裁定駁回。沈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裁定駁回。

沈慶京和辯護人抗告主張,沈的病情嚴峻,如不盡早處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脅,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的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高院審理後認爲,臺北看守所是將沈慶京收容於病舍,提供生活上的必要協助,沈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於必要時戒護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經比對沈羈押前定期就診的臺大醫院函覆內容,沈羈押前、後所接受的醫療情況並無明顯不同,也無不符醫療常規,且臺大醫院、部北醫院的回函,均未說明沈慶京的病症有生命急迫危險、需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的情形。

高院認爲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要件,因此原審駁回沈慶京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未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沈和律師對原裁定已明確說明的事情再次爭辯無理,因此駁回,本件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