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所報到 警官批毫無實益

被告若蓄意潛逃,警方至少要一天後才能發現,24小時人早就坐船偷渡出境。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朱國榮棄保潛逃,他每天簽到的三張犁派出所,未發現朱近五天沒簽到,所長遭拔官調職,相關人員也面臨懲處;警界普遍對此不以爲然,一名歷任派出所長、刑事、督察系統的陳姓警官指稱,司法系統以派出所簽到模式建構被告防逃機制,但數年來不斷有重犯棄保潛逃;說穿了,現行防逃機制根本是假的,沒有任何實益。

陳姓警官指出,就算讓被告每天簽到;但假設被告蓄意潛逃,今天簽到後立即逃亡,警方至少要一天後才能發現;臺灣這麼小,廿四小時早就坐船偷渡出境,等警方通知司法系統,司法系統再通知航警、海巡單位查緝,被告早就在公海或鄰近國家上岸,根本沒有用。

陳姓警官說,警察是基於行政協助接下被告防逃責任,但這個機制卻沒有防逃實益效果,不管是警界基層或司法系統官員,其實都知道這個事實。科技時代來臨,防止被告脫逃,大可用電子手環或電子腳鐐監控,但若真讓被告以電子設備監控防逃,地檢署或法院是否有人力廿四小時監控?恐怕到時又要警方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