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7天假又名存實亡 一例一休能保障員工?

圖、文/1111

一例一休政策持續引發批評,由於執行以來勞部後續又擴大變形工時適用與責任制勞工範圍,引發部分立委質疑是否最後只落於空談,變名存實亡?!

變形工時、責任制衍生問題多針對變形工時部分,有立委提出,4周變形工時一樣可在4周內調動正常工時,但卻只有每2周有要2天例假,每4周的休息日加上例假日應該要有8天;聰明的資方就會把第一週頭和第四周尾各排2天例假,同樣不必支付任何加班費,更完全打破7天內1天例假1天休息日的規定

對於擴大變形工時與責任制等議題,1111「1例1休有問必答專區執行長曹新南表示,84條之一,也就是俗稱的責任制,是對於勞工保障最小的條文,因此在指定適用時,務必非常謹慎。

所謂勞基法84條-1,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爲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曹新南舉例談到,之前多次勞團抗爭,包含華航罷工事件等,都是希望廢除84條1,因爲雖然有很明確的指定適用範圍,且必須要將勞資雙方約定的工時、休假制度呈送主管機關報備。但在勞資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狀況下,勞方爲了工作,可能只能委屈求全,因此,在指定適用上,必須要從嚴看待。而非僅因爲新法條修改,在事業單位都尚未清楚一例一休狀況下,即貿然希望增加彈性

此外,爲了顧及經營需要與勞工權益,雖然84條之一可以有比較大的彈性,但企業在訂定相關規範時,仍必須要給予勞工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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