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港澳不適用 陸委會將研擬配套措施
立法院17日下午三讀通過「同婚專法」,讓臺灣成爲「亞洲第一」。不過,跨國同婚部分,專法僅保障同樣來自這些國家的伴侶權利,而目前全球僅有26個國家同婚合法。因此,離臺灣不遠的香港、澳門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範,港、澳籍同性伴侶無法在臺結婚;大陸則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理論上可成婚,但不承認同性婚姻;有關於大陸跨國同婚規範,陸委會還將研擬配套措施。
立法院17日針對備受關注的同婚專法進行表決,現場超過4萬名支持同婚的朋友聚集,全程關心歷史性時刻,經過表決,「同婚專法」於下午3時許27分三讀通過。消息一出,現場羣衆相擁落淚,也有許多不能到場支持的人在網路上給祝福。
不過,有關「跨國同婚」部分,據《聯合報》報導,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目前全球同婚合法的26國及憲法上同屬中華民國陸籍人士,可望在臺灣享有同樣保障,但港澳地區不適用,因爲跨國同婚僅保障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伴侶。
報導中,司法院官員指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爲有效」。因此,如澳洲、美國等26個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若欲與臺灣人結婚,因兩國都承認同婚,婚姻纔有效。
距離臺灣近且交流頻繁的大陸,依照現行規定並不承認同性婚姻。對此,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11日曾指出,同婚專法通過後,原則上兩岸同性伴侶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在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且有關配偶及夫妻所生的相關規定都可適用,有關申請來臺及面談等程序,相關行政配套尚需各機關研議。但有法界人士提醒,若伴侶母國不承認同婚,相關權利義務僅在臺灣能獲得保障。
除此之外,香港和澳門是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範,該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也就是說,婚姻成立條件是「符合雙方法律規範」,婚姻纔可成立,依照目前港澳未開放同性婚姻規定,除非伴侶有其他同婚國家國籍,否則將無法在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