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童仲彥詐領市議員助理費5萬餘元 二審輕判3年10月
前臺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利用親友名義詐領助理費12萬餘元,遭檢方依照「貪污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將他重判7年6月,另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19日宣判,仍認定童仲彥貪污有罪,但考量他僅詐領5萬餘元,因此輕判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童仲彥於2011年10月間以每個月3萬元的薪資,僱用搬家工人蔡博安擔任助理,並向臺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檢方查出,他實際上並未聘用蔡男,反而藉此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多元。此外,檢方也查出,童仲彥還在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間,將魏姓助理的妻子張姓女子登記爲自費助理,但張女並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檢方偵查終結後,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童仲彥矢口否認犯罪,辯稱蔡男確實曾認他的專職助理,完全依照正常程序聘用;另外魏氏夫妻都是他的助理,當時是因丈夫的工作量太大,才請魏妻來協助,由丈夫指派妻子工作。但法院根據其他助理供詞,認定童仲彥說謊,貪污部分重判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另外僞造文書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期間,童仲彥仍否認犯罪,維持一審的辯詞。童仲彥還說,他到處參加活動,蔡男確實都有到場參與,證明蔡男確實是他聘用的助理;而媒體詢問他對本案意見,童仲彥更強調「我不是貪污的人」。
二審於19日宣判,高院傳訊童仲彥前妻李秀環,以及其他助理,認定童仲彥還是說謊,確實有罪。不過高院發現,童仲彥當時向市議會報領薪資12萬3千餘元,雖然他謊稱聘用蔡男擔任助理而被戳破謊言,但他確實另外以月薪18,000元聘請另名陳姓女助理達4個月;因此扣除實際助理費用後,高院認定他詐領51,842元。由於《貪污治罪條例》中規定犯罪所得不超過5萬元時,可以減刑,但童仲彥不法所得剛好超過減刑金額,因此高院認爲他情堪憫恕,改依照刑法59條減刑,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這部分可再上訴。至於他一審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這部分童仲彥撤回上訴,已經先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