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議員鄭昱芸詐領助理費21萬元 二審認爲一審判太重改判
新竹縣議員鄭昱芸(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縣議員鄭昱芸被訴詐領助理費用8個月、共21萬多元,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7年4個月,二審高院認爲,她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而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一審判刑太重,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鄭女在2018年到2019年期間並無實際支薪聘僱吳、陳擔任公費助理,卻先後將吳、陳之名冊及遴聘異動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提交予新竹縣議會,讓議會分別匯款各11萬多元、10萬多元至吳、陳帳戶內,她詐取公費助理之補助費總計21萬8249元。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鄭女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取財物犯行,行爲固屬不當,考量她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而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倘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依一般社會觀念,顯然失衡,有情輕法重之嫌,減輕其刑後,判刑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