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議員黃碧妹詐領出席費 二審維持原判
臺東縣議員黃碧妹(二排左三)詐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合計4900元,一審依貪污罪判處1年10月並宣告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蕭嘉蕙攝)
臺東縣議員黃碧妹不服一審貪污罪判決褫奪公權1年,將失議員資格,提起上訴,二審出爐維持原判決結果。(蕭嘉蕙攝)
臺東縣議員黃碧妹109年10月間詐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合計4900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宣告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將失議員資格,她不服懲罰過苛,提起上訴,二審認量刑妥適,維持原判結果。
臺東縣議會第19屆第4次定期於2020年10月20日召開,親民黨籍黃碧妹爲時任縣議員,但她直至22日纔出席該次會議,卻藉職務機會在前2日簽到欄位中籤名,僞造出席事實,詐得出席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及膳食費900元,合計4900元。
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臺東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罪判處1年10月,宣告緩刑2年、於緩刑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黃碧妹不服提起上訴。
黃碧妹認爲貪污罪刑責過重,並舉一般民衆在公司或企業因虛僞申領出席費、差旅費、加班費等,僅以詐欺取財罪論,法定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議員犯相同行爲,卻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喪失議員資格,輕重失衡。
黃碧妹又指出,貪污罪中所指「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應限於濫用職務權限從中牟取私利之情形,單純虛報加班費及差旅費等行爲,不構成罪刑要件。
另外,她也提出最高檢察署去年2月25日新聞稿內容,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因此認爲自己犯行迴歸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對此,花蓮高分院二審認爲貪污條例規定在解釋上,不限於與公務員法定職權行使有關之詐取財物行爲,且經證人述「有告訴議員要出席且簽名才能請領出席費、膳食費及交通費」,足認黃碧妹確有詐欺取財犯意,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