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議員黃碧妹詐領4900元 緩刑免入獄卻失議員資格
臺東縣議員黃碧妹詐領4900元獲判緩刑2年,但褫奪公權1年,將失議員資格。(本報資料照片,蕭嘉蕙攝)
臺東縣議員黃碧妹在2020年詐領2天的出席費及交通等費用共4900元,最高法院考量她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罪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10月,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定讞,她免入獄但失去議員資格。
黃碧妹在2020年10月20日及21日未到臺東縣議會出席法定第19屆第4次定期會議程,但她利用於同年月22日出席臺東縣議會該次會議第三日議程之職務上機會,接續在20日、21日之簽到欄位中籤名,虛僞表示其有出席前開時間舉行之會議。
不知情之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黃碧妹有實際至臺東縣議會出席會議,因而將各次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款項給付黃碧妹,黃碧妹即以此方式詐得臺東縣議會之出席費(每天1000元)、交通費(每天1000元)及膳食費(每日450元),共計4900元。
一審及二審考量黃女漠視規章、詐領開會津貼,破壞吏治、並且有負選民付託,所爲實有不該,惟念及其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佳,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10月,緩刑2年,黃女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