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前議員謝芳紋詐助理費331萬 二審仍維持緩刑
前苗栗縣議員謝芳紋。(資料照)
苗栗縣前議員謝芳紋涉嫌在2010年起擔任議員近8年期間,與徐姓男友詐領助理費共331萬餘元,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謝徒刑2年、緩刑5年,向國庫支付50萬元;徐徒刑2年,檢方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16日宣判,認定一審量刑妥適,且檢方未舉證兩人將助理費中飽私囊,判決駁回,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謝芳紋涉嫌在擔任苗栗縣議員期間,自2011年至2018年期間,未實際聘用的廖、何兩人列爲公費助理,且每月僅以1萬元至2萬8000元不等薪資聘用5名助理,卻浮報月薪4萬元向苗栗縣議會申請補助費用及酬金,由徐姓男友協助請領,期間共詐領公費助理補助331萬2391元。
苗栗地院審酌謝、徐兩人在偵審期間均坦承犯行,謝自動繳交所得財物;徐在偵查中也自動繳交60萬元,兩人犯後態度均可取,謝所詐領補助主要用於支應私聘助理薪資、服務處運作,且不再連任縣議員,當已知所警惕,期使她改善更生,宣告緩刑5年。
苗栗地院去年7月間依兩人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謝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50萬元,褫奪公權5年;徐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臺中高分院認定,一審就謝的緩刑理由已充分考量改善的可能性及執行的必要性,不能因她行爲時有議員身分,或所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而剝奪緩刑宣告機會,且檢察官並未舉證謝、徐兩人貪圖己利,將領得的助理補助費全數中飽私囊而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