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顏清標再選公職? 內政部:依規定不得登記參選
針對會計法修正後,前立委顏清標是否能再度參選,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5日表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爲候選人。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會計法修正一事。(圖/內政部提供)
蕭家淇指出,查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爲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因此,蕭家淇說,會計法修法通過後,現在因案受刑者得免除其刑,但「已經確定的判決無法註銷」;由於候選人資格的審定,依法應爲選舉委員會權責,有關個別候選人消極資格的審查,將由選舉委員會本諸權責依法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