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總統應在制度內求解

憲法訴訟法覆議案昨天在立法院院會遭否決,行政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必須接受決議,惟卓揆上任七個多月內提出兩次覆議案,創下提出憲政救濟的空前紀錄。此種行政立法層面的爭議,讓憲訴法的運作是否順利實施,成爲當前憲政體系的重要議題。過程中,除立法院與行政院的對立,更凸顯憲訴法的運作所帶來的憲政挑戰,也提供一個反思憲政體系如何運作的重要契機。

首先,在覆議程序中的困境,尤其覆議遭否決後,總統仍有義務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於十日內公佈法律。然而,行政院提請覆議案延緩修正案生效的目的依然達成,尤其對執政黨在選罷法相關議題上的應對爭取更多時光,並非完全徒勞,此使得法律生效與憲法訴訟的啓動之間存在着時間差。換句話說,對於尚未生效的法律而言,無法立即作爲憲法解釋或暫時處分的標的,使得憲法訴訟的效力受到限制,也反映出憲政秩序的微妙平衡。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公佈後第三天生效,行政院如在法律未生效前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之將來給付之訴,此在憲法訴訟並無實例可循,亦無法律依據,然司法機關仍需「依法審判」,若無相關條文可適用,即須依據憲法原則、判例、學說、法理、參考國際法做出公平裁判。法律未生效即沒有任何拘束力,聲請暫時處分因不具急迫必要性,既無權利義務受影響,當然缺乏正當性。否則行政院對於不滿意的法案,皆可提預防性之暫時處分,就失去憲法設覆議制度的功能,嚴重削弱立法機關職能。

釋憲門檻高或低,並非憲法法庭運作的關鍵因素,若總統能提名廣受社會接受的專業學者與實務專家,在野黨就無理由阻撓。事實上,立法院近期對考試委員的同意權行使結果顯示,只要提名人選適當,即使在朝小野大的情勢下,仍能順利補足法定人數。關鍵在於提名的妥適性,並非在野黨的政治態度。

因此,總統的角色成爲解開僵局的關鍵,總統可運用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院際權限,積極調解行政與立法機關間的爭議。賴總統日前已表達希望促進朝野協商的善意,並且透過邀請立法院韓院長喝咖啡討論國家大事,遞出橄欖枝顯示要以對話化解憲政僵局的善意。若能夠透過跨黨派協商達成共識,儘速提名適當的大法官人選獲得立院同意,不僅能夠有效解決憲訴法運作問題,還能夠爲國家的長遠發展提供更穩固的憲政基礎。

惟此時行政院提出覆議案,執政黨團總召又提出立院院長改選案與罷免藍軍區域立委,無疑將加劇行政立法間的裂痕,對國家治理的穩定性與朝野和諧造成不利影響。

行政機關與立法院的相互制衡理所當然,若無法在良性互動中達成共識,憲政秩序必難以穩固。此時,最重要的並非單純的政黨之爭,而是如何在制度規範內尋找解決方案,讓憲訴法等憲政機制發揮實質效能。此不僅是對行政、立法分權制衡的保障,更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守護,這是所有決策者的共同責任,也是國家穩定發展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