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萬美玲提案修刑法 犯重罪精神病患「監護期間至少10年以上」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圖/記者林敬旻攝)

文/中央社記者餘祥臺北2日電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被告一審無罪,各界譁然。國民黨立委萬美玲今天提案修正刑法第87條,患有精神疾病如犯本刑爲死刑等重罪,其監護期間應至少10年以上,讓精神疾病不再成爲重罪犯保護傘

萬美玲表示,殺警案審判決引起各界譁然,除了受害者爲警察外,無罪判決民衆的期待實在落差太大,但仔細研讀判決理由後,可以瞭解審判法官也是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依職權作出判決。

萬美玲指出,現行刑法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給予相對的保障,但法律仍應該以保護多數人爲原則,對於犯下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被認定患有精神疾病,法院給予無罪判決後,其強制治療期限最長僅有5年根本不夠。

萬美玲認爲,現階段的社會安全網是否能確保這樣的犯嫌回到社會後,不會再有下一個受害者,令人質疑,且此例一開,最令人擔心的還是模仿效應,精神疾病更恐成爲不肖罪犯的保護傘,因此現行刑法確實有修正的必要。

萬美玲表示,犯下輕罪的精神疾病患者,強制就醫期限維持現行的5年以下已經足夠,但對於犯下重罪的病患,就有必要更長的時間讓他們接受治療,因此她將提案修正刑法第87條,明定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如犯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其監護(強制就醫)期間應至少爲10年以上。

她說,希望藉此修法讓精神疾病不再成爲重罪犯保護傘,讓想透過患有精神疾病作爲脫罪或減刑的不肖罪犯,不敢心存僥倖。(編輯楊凱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