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破網!司法院增修「緊急監護」 精神病患犯案可監護5年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說明「緊急監護」制度。(圖/記者林敬旻攝)
爲避免精神病患犯案後,再度對社會造成危害,司法院28日公佈《刑事訴訟法》增修條文,將推行「緊急監護」制度。精神病患犯罪後,由檢察官聲請、法官審覈,認爲犯嫌重大、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並有緊急必要者,可以施以監護1年,並得裁定延長監護6個月,累積最長監護期間不超過5年。
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執勤時,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案經嘉義地院一審審理後,合議庭法官以鄭男犯案時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而今年5月間判處鄭男無罪。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10月晚間吸食安非他命後,與母親發生口角,他最後拿刀追砍母親,砍死母親後還將頭顱斬斷,從12樓住處的後陽臺丟下社區中庭,高等法院二審判處他無罪。以上均是精神疾病患者犯案後,獲得法院判處無罪的案例,也都引起社會爭議,認爲社會安全網已經出現漏洞。
司法院召開院會,並在28日公佈《刑事訴訟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0章之1「緊急監護」、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6、第301條之1。對於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之刑事被告,若有精神障礙可能情形,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法院可以運用緊急監護制度爲適當之處置。
在司法院草案中研擬,被告於偵查中或法院判決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爲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適用「緊急監護」制度。這項制度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審理中於判決前檢察官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決定,由法院做出裁定1年以下之緊急監護期間;若需延長,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緊急監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
另外草案中也規定「緊急監護」制度之聲請程式與救濟程序、「緊急監護」制度之撤銷。此外,偵查中「緊急監護」審查程序,列入強制辯護保障範圍;另外法官也應傳喚檢辯雙方到場陳述意見,並調查相關證據。目前草案將盡速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