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勞役】微罪不入監、國庫省五億 受刑人贖罪服務社會

▲易服勞動項目主要爲無償、具公益性質社會服務,如掃街、清理環境工作。(圖/記者劉昌鬆翻攝士林地檢署)

(編按:根據法務部統計,易服社會勞動服務若以最低工資計算,已爲社會創造近50億5千萬元的產值,又減緩監獄人滿爲患的困境,且疏減國庫獄政5億元支出,除了幫助受刑人更快復歸社會,也達到經濟效益的三贏面向。)

●文/法操司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法務部自從2009年開始推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至今已有10年,目前「社會勞動」在法務部保護司統計至2019年8月爲止的14萬9000人,大多爲酒駕,勞動項目主要爲無償、具公益性質的社會服務,如掃街、清理環境工作。法務部保護司司長表示,有些易服社會勞動者在勞動結束後仍持續從事志工工作。同時,易服社會勞動者不需要特殊專長,如果運用單位善加運用能收預期之外的效果,對於勞動人迴歸社會、更生自立也有幫助。

你知道刑法有易處分嗎?

大家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刑法規定百百種,每天又有各式各樣的刑事犯罪,如果每個受自由刑的罪犯不管關多久都抓進去關,監獄會不會塞爆呢?此外,也有人說監獄是再教育的場所,小咖出來可能會變大咖,這樣是不是又違反了刑罰教化目的呢?

爲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在刑法上設有所謂的「易刑處分」以替換原本刑罰的執行。法院對於確定判決所宣告的刑罰,如果認爲有難以執行的狀況(例如受刑人行動不便、或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等)、或執行反而會造成弊端(例如犯罪手法的進化、在社會化困難等)等原因,可以其他法定方式來替換,當然是情況也可以不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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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易刑處分依據刑法第5章之2各條的規定,總共有4種: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易以訓誡

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是4種易刑處分中最常聽到的,也是大家最熟悉的,簡單來說就是以罰錢代替原本應執行的自由刑。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下,要想拿到易科罰金的門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1. 所犯的罪法定刑最重不能超過5年。

2. 被法院判6個月以下刑責

如果受刑人符合上面的要件,且同時沒有不執行難以矯正的狀況,就「有機會」讓法院以每天新臺幣(下同)1000、2000元或3000元折算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

有時候法院並不會判自由刑,而是要求繳罰金,但是如果本身經濟能力不佳繳不出罰金又該怎麼辦呢?此時易服勞役就會出動,讓受罰金刑宣告之人能夠以勞動折算罰金。要拿到易服勞役的門票有以下要件:

1.宣告後兩個月未繳罰金且無力繳納罰金。2.受宣告人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法院如果認爲可以易服勞役的話,就可以以一天1000、2000、3000元的金額讓受宣告人折抵,但是最長不能超過1年。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是讓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易服勞役之人,以無酬的方式提供勞務的一種易刑處分。這個制度是在2009年創設的,勞動的方式、內容也較爲多元。

易以訓誡

最後一個易以訓誡,是指行爲人雖然有罪而受有拘役或罰金的宣告,但是在公益上、道義上顯可宥恕的話,法院可以訓誡,也就是法院叫過來開導,代替罰金或拘役。

短期自由刑的問題

刑法設有易刑處分的目的,是爲了要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簡單點說,因短期自由刑可能會出現時間太短難以教化、或者受刑人反而在獄中沾染惡習、甚至出獄以後被社會貼標籤難以再社會化等問題。在世界各國都有相類似的制度,大家常看美劇的話應該也很常看到。

易刑處分發展至今也多年,且也有實際效果。未來是否還會有再針對易刑處分更加細緻化,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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